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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入園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及第三胎以上之
幼兒入園。
前項所稱不利條件之幼兒,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特殊境遇家庭:持有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
    庭相關證明文件。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規定,持有相關證明文
    件者。
四、經列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持有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五、經本府社會處轉介就讀之個案者。
六、父或母為身心障礙者: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依據極重度、
    重度、中度、輕度等順位排序。
七、父或母具有大陸或外國籍身分:父或母一方持有大陸或外國籍相關證
    明文件。
第3條
公立幼兒園優先入園之幼兒資格,須設籍本縣且年滿二足歲以上至學齡前
之幼兒。
第4條
各公立幼兒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宣導優先入園資格,幼兒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填具申請表(附件一)及檢附證明文件(附件二),
於幼兒園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5條
優先入園之幼兒,依年齡編班屬性及下列順序辦理,同一款登記人數競額
並超額時,以抽籤決定入園順序:
一、第一順位:
(一)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二)特殊境遇家庭者。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四)列冊為低收入戶者。
(五)列冊為中低收入戶者。
(六)經本府社會處轉介之個案者。
二、第二順位:
(一)父或母為身心障礙者。
(二)父或母一方具有大陸或外國籍身分。
(三)第三胎以上之幼兒。
各幼兒園應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公布優先入園幼兒名冊。
第6條
每學年度新生入園後如有缺額,幼兒園應依前條規定遞補之。
第7條
幼兒園招生作業及入園順序,由本府另定之。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