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員工加班費之支給,特依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單位職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駕駛。臨時人員加班費之支給,依
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三、
加班費之支給,以各單位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單位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並應
於差勤系統完成簽核,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四、員工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不同時段加班各未滿一小時者,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其計
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
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
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及駕駛: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
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前項第三款人員,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標準加給之。
五、
經指派加班之職員或約聘僱人員,各單位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以小時為單位補休假,不另
支給加班費。
前項加班時數不得超過第七點規定上限。
六、各單位對加班費之申請與支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按情節輕重嚴予懲
處,相關主管應負連帶責任。
七、職員或約聘僱人員加班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職員或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
限如下:
一、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二、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三、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
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且逾越前款加班費時
數上限者,得申請專案加班,經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
(三)簡任以上首長或副首長,除奉派進駐本府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
緊急應變小組外,不得支給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
償。
前項第三款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一級、二級或相當層級之機關、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八、借調或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借調或被支援機關辦理,加班費
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由本職機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得協調改由借調機關或被支援機關支
給。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得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