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提升公
共工程品質,促進廠商良性競爭,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機關為本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學校及宜蘭縣(以下稱本縣)
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
工程類別分為以下三類:
(一)土木水利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垃圾
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新市鎮開發工程、橋梁工程
、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
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程及其他
相關工程等。
(二)建築工程類:一般建築物(包含辦公室、教室、國民住宅、
停車場建築工程或其他類似公有建築物工程等)、特殊建
築物(包含圖書館、體育館、競技場、博物館、音樂廳、
劇場、紀念性建築物或其他類似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三)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
施組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及
機電或系統工程等。
前項工程,依其工程規模分為二級推薦:
(一)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第二級工程: 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千
萬元之工程。
三、獎項及獎額:分特優、優等及佳作三個等級,依前點第二項各
工程類別、第三項各級別之獎項及獎額為每一工程類別之每一
級別特優一名,優等三名,佳作若干名。各類獎項、獎額得從
缺。
四、參選公共工程優質獎之廠商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各機關主辦之公共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委員評分達甲等
以上案件。
(二)各機關主辦之公共工程,經由該機關成立之工程督導小組
督導,認定足堪為工程表率者,以推薦二件為限。
前項各款工程依核定之施工進度表,其施工進度累計至當年度
推薦報名截止日前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
分之五以內。
符合第一項參選資格之案件, 包含前一年五月一日至當年四月
三十日完工者。
曾獲選為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之工程,不得再行參選。
第一項各款之參選工程件數、類別、級別得經評選委員會決議
調整之。
依第一項第二款推薦之案件,以經評選委員會決議納入評選者
為限。
五、公共工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參選:
(一)設施工程類之機電設備單獨辦理發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
試及試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有因職業災害而死亡或因職業災害
而住院人員達三人以上。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
(四)施工期間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
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二億
元以上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新臺幣五
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三十
萬元;或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
幣十萬元。
六、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作業,每年辦理一次,評選作業程序及時
程如下:
(一)四月份成立評選委員會。
(二)五月份彙整年度(前一年五月至當年四月)公共工程施工
查核結果。
(三)六月份召開評選委員會初選會議,核定評選標準及參選
工程。
(四)七月份評選委員赴工地現場實地勘查、聽取簡報並查閱相
關文件紀錄及工程品質、進度,依勘查結果及評分標準評
分。
(五)八月份召開評選委員會決選會議,核定得獎名單後公告得
獎名單。
(六)九月份頒發公共工程優質獎。
主辦機關推薦參選時,應檢附附件一及下列二款文件:
(一)工程契約、設計監造服務契約、專案管理契約、統包契約
及委託代辦正式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
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二)施工計畫書(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品
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表及上開核定之計畫書內
容影本。
七、參選工程經評選委員評分,其評審總分按分數排序名次,並經
會議決議給獎者,得由實地勘查評選委員視該工程之辦理機關
(含代辦機關)、廠商(包括設計廠商、監造廠商、專案管理
廠商及承攬廠商)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
經評選委員會決議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
評選委員評審標準如附件二。
八、獲獎機關及廠商,佳作頒發獎狀一幅、優等及特優頒發獎座一
座及獎狀一幅。
九、機關(單位)人員獎勵如下:
(一)由本府函請獲獎之機關(單位),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
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情形如下:
1.特優:最高記大功一次,並得頒給合計最高新臺幣三萬
元之等值商品禮券,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2.優等:最高記功二次,並得頒給合計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之等值商品禮券,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3.佳作:最高記功一次,並得頒給合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之等值商品禮券,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二)所屬人員得優先列為當年度本府工作績優人員或行政院
模範公務人員候選人。
(三)經初評入選實地勘查完成後但未獲獎之工程,其工程所屬
人員依其貢獻度最高核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前項第一款等值商品禮券所需經費由該工程主辦機關相關預算
項下支應。
十、獲獎廠商依獲獎等第,給予不同獎勵期間:
(一)特優獎勵期間為二年。
(二)優等獎勵期間為一年六個月。
(三)佳作獎勵期間為一年。
前項獎勵期間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
十一、獲獎廠商在獎勵期間內參加各機關之採購,獎勵措施如下:
(一)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得優先邀請符合該採購資格條件之
廠商參與議價或比價。
(二)公開評選之採購,得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三)參加各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時,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四)承攬各機關工程時,其保留款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五)請領工程預付款時,得申請增加決標金額(扣除保險及稅
捐)百分之十。但預付款額度超過百分之三十或預算不足
支應之部份,不予獎勵。
前項獎勵須載明於採購案招標文件,始得適用。
十二、決標後方為優良廠商者於獎勵期間內,亦適用前點之獎勵措
施。
十三、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觀摩優良廠商已完成或施工中之工程
,藉以相互切磋提升施工品質及履約管理技能。
十四、各機關辦理勞務、工程採購時,如未在招標文件中訂定第十
一點及第十二點之獎勵條款者,廠商得在該機關辦理招標文
件樣稿公開閱覽或於招標期間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列
入。
十五、獲獎之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告取消
獎勵:
(一)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
(二)違反營造業法、建築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
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
註銷其登記證。
(三)廠商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因可歸責該廠商之事由,經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評定查核成績為丙等。
(四)各機關工程,經法律程序確定有品質或履約能力之瑕疵
者。
(五)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會決議取消獎勵。
(六)完工前發生死亡職災或因品質不佳發生國家賠償事件。
(七)得獎工程自參選至頒獎之次年起五年內,有發生嚴重設
計、施工問題,並經本府組成複查評估小組審查確定屬
情節重大,或工程損壞且歸責於廠商。
前項取消獎勵公告日起,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已與其簽
立合約之各機關應通知該廠商於期限內補足原獎勵差額,其
不依期限補足者,自其爾後之工程估驗款中扣除,至補足差
額為止。
廠商獲獎資格經取消之次屆不得推薦參選優質獎。
十六、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事宜,設公共工程優質獎評
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權責如下:
(一)召開初選會議核定參選工程。
(二)實地勘查參選工程。
(三)召開決選會議決選得獎工程及獲獎對象。
(四)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十七、本會置召集人由縣長指派本府主管兼任,副召集人由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副召集人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公共
工程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委員資料庫(不限本府名單)內遴聘
五人至七人擔任。
十八、本會委員任期至完成當年度本會決選會議且無待處理事項後
免兼。
十九、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
二十、本會之行政業務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並置執行秘
書一人,處理會務。
二十一、本會得視參選工程多寡和業務需要進行分組及分工,對分
組辦理之結果,應經本會會議決始得作為評比結果。
二十二、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十三、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
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二十四、本會之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