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辦作業流
程,並推動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業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專業機構與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指依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三點、第四點規定申報並領得
認可證之檢查人。
三、本府提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辦案件電子化單一窗口網站(http:/
/cpabm.cpami.gov.tw/build/bmdec/bmdec-news.jsp),受理申辦案件。
四、檢查人得辦理受託代為申報業務,惟第一次辦理網路申報前,應至戶
政事務所申請自然人憑證,以憑證登入網站。
五、申報案件一律以網路申報。
六、檢查登記號碼:檢查人於申報案件應先取得檢查登記碼,再開始檢查
作業。上開序號應於申報期間取得,並於申報期間截止日前送件,逾
期者失效。
七、辦理公安申報文件應檢附文件詳如第十條所列。
八、檢查人在申報期間截止日前,應檢附申報文件連同第十條所列其他應
檢附件文件,以網路傳輸向本府辦理申報。
九、前點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一個月內補正之認定:檢查申報期限為六月三
十日者,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包含七月三十一日)前補正;檢查申報
期限為八月三十一日者,應於九月三十日(包含九月三十日)補正;
檢查申報期限為十二月三十一日者,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包含一
月三十一日)補正。
十、辦理公安申報文件應依下列排序:
(一)申報書(F1– 1)
1.本表內容應於線上申報時登打並上傳。
2.檢附文件:
(1)檢查申報書。
(2)使用執照影本:因故無法檢附者,得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詳如附件一)擇一替代。
(3)房屋權利證明影本:與申報場所地址相同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
物所有權狀影本,地址變更時應檢附門牌整編證明。
(4)申報範圍現況平面圖:含表 F2–2 –1 、F2–2 –2 ,以簡
圖繪製(比例尺不限惟需依比例繪製),得免檢附原核准圖說
,不敷使用時應以同規格另紙繪製並加註編號,以載明所繪簡
圖總頁數與所在頁數,標註符號需另以與簡圖相異之顏色繪製
。申報範圍如有二幢以上建築物,需附建物配置圖。另需檢附
照片拍攝方向示意圖。
(5)現況照片:應檢附各檢查項目之彩色照片(7.6 ㎝×2.7 ㎝,
3 ”×5 ”以上)及有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專業檢查
人至現場之照片、日期。若有昇降設備,則需檢附使用許可證
(影本或照片),以能辨識有效期限為原則。廣告燈有標示製
造廠商、電源電壓、輸入電流者,應檢附照片。
(6)營業登記證或立案證書。
(7)保險證明文件:應注意保險日期、保險金額及投保地點是否相
符。
A.屬「宜蘭縣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及其最低
投保金額」公告(詳附件二)之場所,應依規定投保,並檢
附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B.缺保險證明者應於完成投保程序後,重新辦理申報。
C.申報場所檢附之保險證明有效日期,應超過實際至本府申報
日起六個月方得辦理申報。
D.申報場所投保地點、保險期間及最低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
元等,應於保險證明中載明或以附件方式詳列方得辦理申報
。
(8)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已領得變更使用執照者得免檢附,其餘得
以下列三項文件擇一替代:
A.檢附本處核發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B.檢附下列室內裝修材料證明,由檢查人簽章,包括:
a.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試驗或內政部認可之材料證明文件。
b.出廠證明書(應有數量及材料規格、編號等說明)。
c.無證明文件者,得由檢查人於檢查合格後簽證負責;至於
不合格者則需提列改善計畫。
3.申報人:
(1)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檢附申報人之身分證影
本)。
(2)公寓大廈得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並得免附房屋權利證明
影本)。
4.申報建築物概要:
(1)申報建築物或營業場所名稱:應記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立案證
書登記名稱,並備註廣告招牌內容。例如前衛企業有限公司(
廣告招牌:前鋒 MTV)。
(2)使用執照字號:無使用執照者應註明「無使用執照」。
(3)樓層別:如第五、六、七層共三層。
(4)樓地板面積:以實際使用範圍之面積為準。
(5)現況用途類組:各層需詳實填載,除載明類組外,亦需註明用
途。例如一樓 B1 (酒家)、二樓 B3 (酒吧)。
(6)原核准類組:填載方式同(5)、現況用途類組。
(7)地址、地號:應就申報建物資料詳實填載。
5.檢查人(專業機構):填載內容應與「專業機構認可證」內容相
符,並應製作專業檢查人名冊(F1– 3),應加蓋機構或人員騎
縫章,其填載內容應與「專業檢查人認可證」內容相符。
6.檢查日期紀錄:由申報人填寫本次檢查日期及下次檢查期間。
(二)申報結果通知書(F1– 2)
1.本表內容應於線上申報時登打並上傳。
2.附表填載內容應同表 F1–1 。
(三)檢查人名冊(F1– 3)檢查人名冊應與表 F1–1 同,並加蓋專業
機構或人員騎縫章,檢附檢查人認可證影本一份,並由檢查人簽章
。
(四)檢(複)查報告書(F2–1 –1 ~F2– 1– 3)
1.本表內容應於線上申報時登打並上傳。
2.檢查人應就表列欄項勾選(合格者打?、不合格者打×、另提改
善計畫者打△),受檢場所倘無其中某項設施或設備者,不得僅
以斜線註記,應以文字註明「免附設」、「免檢討」或「無此項
設施」,並須由檢查人蓋章確認。
(五)檢查紀錄簡圖(F2–2 –1 ~F2–2 – 2)
1.本圖內容應於線上申報時以系統規定格式上傳。
2.本圖表必須由專業檢查人簽章並標註日期,兩張以上者必須編寫
圖說,並標示足以供計算面積之尺寸。
3.現況與原核准圖說相同者,亦可檢附原核准圖說替代。
(六)改善計畫書(F2– 3)
1.無改善項目者,本表得免檢附。
2.若需提列改善計畫時,本表內容應於線上申報時登打並上傳。
3.改善計畫書須由申報人及檢查人簽章確認。
(七)檢查人員認可證(F3– 2):首次辦理申報業務及有效期屆滿更換
認可證者,需親自至本府辦理登記。
(八)檢查機構認可證(F4– 2):同上。
(九)申報人之身分證影本:外籍人士應附居留證影本。
(十)以上資料除照片外均應檢附證件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印記,確認
無誤並裝訂成冊後由申報人或檢查人蓋章(騎縫章)負責。
(十一)應檢附委託書並由使用人簽章。
十一、應申報場所認定補充說明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築
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理
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二)簽證申報範圍涉及違建者,應列入檢查範圍。
(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客體以整幢為之。但同一幢建築物內
供二類組以上用途使用且各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者,以各類組為
申報客體。」惟上開複合使用之建築物若可區分多個獨立使用單
元,申報人得選擇個別申報或同類組共同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四條附表二備註四)。
(四)各級學校常設有禮堂、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游泳池等設施,因
係供教學使用,與一般營利事業場所不同,機能上可視為學校之
附屬建築物,尚可併同主體建築(學校)辦理申報,其申報客體
應含括校區內之所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場所。
(五)特種建築物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內政部 85 年 2 月 29 日台(
85)內營字第 8408632 號函)。
(六)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一年內得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簽證及申報。(內政部 86 年 10 月 1 日台(86)內營字第 8
681761 號函)
(七)撞球場應以 D1 類組申報。(內政部 86 年 12 月 5 日台內營
字第 8609113 號函)
(八)舊有建築物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或經目的事業單位核准設
立登記之營業場所其與使用執照記載用途項目不符者,應查明其
營業項目之使用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認定後,依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辦理,至其防火避難設施與
消防設備與現行法令不合者,始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改善。(內政部 86 年 11 月 25 日台
內營字第 8608691 號函)
(九)「出租套房」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組別定義,
係屬供不特定人士住宿休息之場所,有別於個人所有之房屋為民
法上之租賃,應認定為 B4 類組,並比照一般旅館辦理申報(內
政部 88 年 1 月 7 日台(88)內營字第 8710848 號函)。
(十)E類(宗教類)場所如寺、廟、宗祠等供公眾使用之木構造建築
物,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如為七十三年十一
月七日建築法修正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舊有建築物,則應符合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內政
部 88 年 2 月 22 日台(88)內營字第 8802980 號函)。
(十一)「營區建築物」確係公用或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或時間
性,並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者,得免適用建築法第
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惟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仍應維護該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
設備安全,且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隨時派員督導檢查之(內政
部 88 年 3 月 2 日台(88)內營字第 8803270 號函)。
(十二)住宅、集合住宅類(H2類)建築物,暫改成由十五層以上規
模者開始實施。該類檢查項目,一併改以「避難層出入口」、
「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等共用部分為檢
查項目。(內政部 88 年 4 月 14 日台(88)內營字第 887
2761 號函)。
(十三)「PUB」係「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為 B1 類
組,至「酒吧」則為「供不特定人士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
場所。但餐飲場所所營業時間超過正常用餐時間,且設舞台或
舞池或類似空間,提供表演節目或歌唱者,歸屬 B1 類組」。
(內政部 87 年 11 月 7 日台(87)內營字第 8773227 號
函)。
(十四)供宗教類使用場所,建築物為地面三層以下,全部作為宗教用
途者,得免辦理申報;供宗教類使用場所,位於建築物之地面
層且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免辦理申報,樓地板面
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辦理申報;供宗教類使用場所
,位於建築物二至十層,供宗教用途之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
平方公尺者得免辦理申報,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始辦理申報;
供宗教類使用場所,位於十一層以上者皆應辦理申報(內政部
88 年 8 月 6 日台(88)內營字第 8874102 號函)。
(十五)工廠建築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或宿舍等用途部分,並應分別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檢討分間牆或分界
牆,依第八十八條檢討室內裝修材料。(內政部 89 年 10 月
89 內營字第 8984126 號函)。
(十六)公安檢查申報範圍應以建築物現況報備(內政部 90 年 11 月
20 日台(90)內營字第 9067311 號函)。
(十七)建築物公安檢查有使用執照時,若使用執照用途與現況不符時
,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檢討檢查。或使用執照用途有變更時且
與現況用途相符者,依變更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或現行建築技術
規則檢討檢查。若使用執照用途無變更且與現況用途相符者,
依取得建照執照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或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檢討檢
查。無使用執照時,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檢討檢查。(宜蘭縣
政府 91 年 11 月 19 日府建使字第 094014444 號函)。
(十八)公安檢查申報餐廳廚房區隔問題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宜蘭縣政府 92 年 8 月
6 日府建管字第 0920095357 號函)。
(十九)建築物依法辦理公共安全檢(複)查時,應落實設備安全類之
廣告招牌燈項目之檢(複)查,以加強公共安全之維護(內政
部營建署 93 年 3 月 12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32903999 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