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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社區大學畢業證書授予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宜蘭縣社區大學設置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社區大學採學分制,學員修畢課程學分總數達一二八個學分(含學術
    性課程四十八學分,社區社團課程四十學分,生活藝能性課程四十學分)
    ,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發宜蘭社區大學畢業證書。


三、學術性課程需修滿四十八學分,其中「人文」、「社會」、「自然科學」
    應達十六學分以上。


四、宜蘭社區大學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受理學員畢業證書之申請。


五、申請宜蘭社區大學畢業證書,應檢具學分證明書文件、照片及綜合學習報
    告。


六、畢業證書申請案由社區大學行政單位受理並審查書面資料通過,提送社區
    大學課程審查委員會複審,審查核可,列冊呈報本府備查。


七、宜蘭社區大學畢業證書由宜蘭縣縣長及宜蘭社區大學校長聯名頒授。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