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推展學校體育,提高本縣運動水準,鼓勵各級學校致力體育訓練,特定
訂本要點。
二、本縣轄內高中、國中、國小籌組體育團隊,至外縣市參加教育部、體育
署、直轄市、其他縣市政府核准有案,或中華民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各
項體育競賽,得申請補助。
三、本府視參加比賽之隊(職)員人數分別補助之,隊員(選手)按報名人數
補助;職員視參加競賽規程規定報名職員人數而定。如無規定,以五人為
限。
補助每隊參賽經費以六萬元為限,不足經費由參賽單位自籌。
每校依參賽項目之不同,每個單項體育團隊補助次數最多以二次為限,每
次以一隊為限。
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交通費:以租車車資計算,每天每部車以新臺幣九千元為限,或以每
人搭乘自強號火車往返車程為計算標準。
(二)膳食費:每人每天二百元整,補助日數為比賽日數加一天。
(三)住宿費:每人每天六百元整,補助日數與比賽日數相同。
(四)雜支:不得超過經費總額百分之五。
五、各校體育團隊申請補助,應於比賽前十五日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
附競賽規程及報名表影本向本府申請。本府於收到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審
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校。
六、縣立學校於收到本府經費補助核定函後,應依「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備據洽領,原始憑證留校備查,並於活動辦
理完畢後一個月內將結報表及成果報告各乙份送本府備查。
本縣國立、私立學校於收到本府經費補助核定函後,應儘速備據送本府洽
領,並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將原始憑證送本府辦理核銷轉正手續。
七、經本府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因故未與賽者,應繳回補助
款。
八、經本府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於競賽期間發生有損團隊榮
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繳回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