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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補助學校體育團隊參加外縣市各項體育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推展學校體育,提高本縣運動水準,鼓勵各級學校致力體育訓練,特定
    訂本要點。


二、本縣轄內高中、國中、國小籌組體育團隊,至外縣市參加教育部、體育
    署、直轄市、其他縣市政府核准有案,或中華民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各
    項體育競賽,得申請補助。


三、本府視參加比賽之隊(職)員人數分別補助之,隊員(選手)按報名人數
    補助;職員視參加競賽規程規定報名職員人數而定。如無規定,以五人為
    限。
    補助每隊參賽經費以六萬元為限,不足經費由參賽單位自籌。
    每校依參賽項目之不同,每個單項體育團隊補助次數最多以二次為限,每
    次以一隊為限。


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交通費:以租車車資計算,每天每部車以新臺幣九千元為限,或以每
       人搭乘自強號火車往返車程為計算標準。
 (二)膳食費:每人每天二百元整,補助日數為比賽日數加一天。
 (三)住宿費:每人每天六百元整,補助日數與比賽日數相同。
  (四)雜支:不得超過經費總額百分之五。


五、各校體育團隊申請補助,應於比賽前十五日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
    附競賽規程及報名表影本向本府申請。本府於收到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審
    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校。

六、縣立學校於收到本府經費補助核定函後,應依「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備據洽領,原始憑證留校備查,並於活動辦
    理完畢後一個月內將結報表及成果報告各乙份送本府備查。
    本縣國立、私立學校於收到本府經費補助核定函後,應儘速備據送本府洽
    領,並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將原始憑證送本府辦理核銷轉正手續。


七、經本府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因故未與賽者,應繳回補助
    款。 


八、經本府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於競賽期間發生有損團隊榮
    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繳回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