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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各級學校參加全國學生藝術比賽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學校音樂、舞蹈、戲劇教育水準,以落實藝術教育扎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所籌組之音樂、舞蹈、戲劇團隊。
(二)本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內高中之音樂、舞蹈個人。


三、補助人數如下:
(一)以團隊名義參賽者,按選手人數補助。選手人數四十五人以下另補助隊職員二人,超過四十五人補助隊職員四人。
(二)以個人名義參賽者,按參賽人數補助。


四、受補助對象之資格,以參加本府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並獲選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之團隊或個人為限。


五、補助標準:
(一)車資:以團隊名義參賽且選手人數逾七人者,補助租車費用,每天每部車新臺幣(以下同)九千元;選手人數七人以下或以個人名義參賽者,補助相當於自強號票價之車資。競賽項目若屬管樂、管絃樂、打擊樂、國樂或其他所需器材不適於隨身攜帶,經本府認定有必要者,每次參賽補助貨車車資八千元。
(二)膳食費:每人每天二百元。
(三)住宿費:每人每天六百元。但賽事於本縣舉辦者不予補助。


六、本府於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賽程抽籤會議後,主動簽辦撥款。


七、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之學校,其選手因故未與賽者,學校應按人數繳回補助款項。


八、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戲劇比賽之學校,於比賽期間,發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繳回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