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獎勵本縣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為縣爭光表現優異之選手
,特訂定本要點頒發獎勵金,以資鼓勵。
二、給獎項目:該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所列之正式競賽
項目(不含表演賽、聯誼賽)。
三、獎勵標準:
(一)個人單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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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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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三萬元│二萬元│一萬元│五千元│三千元│一千元│
│額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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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團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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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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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一萬五│一萬元│五千元│二千五│一千五│五百元│
│額度│千元 │ │ │百元 │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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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以實際│以實際│以實際│以實際│以實際│以實際│
│ │報名人│報名人│報名人│報名人│報名人│報名人│
│ │數乘以│數乘以│數乘以│數乘以│數乘以│數乘以│
│ │獎勵額│獎勵額│獎勵額│獎勵額│獎勵額│獎勵額│
│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
└──┴───┴───┴───┴───┴───┴───┘
四、獎勵原則:
(一)核發對象為本要點第二點所稱項目之個人單項與團體賽並獲前六名
者。
(二)個人多項獲獎,獎金得累計核發。
五、本獎勵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