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補發及換發事宜,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


第三條
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補發、登記事項變更、展延或換發,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登記事項變更、展延或換發執照,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費用: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申請變更登記事項。
(二)配合法令修正換發。

第四條
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收取之規費,應悉數解繳縣庫。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