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補發及換發事宜,依農藥管理
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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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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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補發、登記事項變更、展延或換發,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登記事項變更、展延或換發執照,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收費用: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申請變更登記事項。
(二)配合法令修正換發。 |
第四條 |
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
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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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標準收取之規費,應悉數解繳縣庫。 |
第六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