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實施資源回收暨規範變賣公
款購置之消耗性(無須報廢之物品)資源回收物品所得款項(以下
簡稱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之運用,以期資源有效運用,並達
垃圾減量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之管理運用單位為本府秘書室(以下簡稱
承辦單位)。
三、本府各單位配合實施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應本專款專
用之原則,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依下列原則運用:
(一)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二十五,分配予首長作為發送各機關
學校、社團或其他機構贈品、獎金,以及本府辦理年終員
工聚餐摸彩獎品等相關獎勵、餽贈之用。
(二)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二十五,發配予承辦單位現場實際操
作,以及執行資源回收業務工作人員之用。
(三)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五十,專用於本府承辦單位舉辦與辦
公室環保等各項相關教育訓練、觀摩研習會議活動,但須
經簽奉首長核准後辦理。得分次撥用。動支金額上限,全
年度以二萬元為限。
前項(三)如未辦理相關各項教育訓練、觀摩研習會議活動或仍
有剩餘款項,則提撥作為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相關單位、承(經)
辦人員或單位獎勵金、或供單位購置廳舍綠美化、藝術佈置,
以及相關機具設備或推動資源回收宣導等工作相關業務之用。
四、本府定期實施資源回收,其變賣所得款項,承辦單位應指定專
人按實施之週次詳實記錄,並妥為管理。該變賣金額,經彙整
統計後,應適時於本府公開網站公布收支、使用情形;年度期
間,經簽奉首長核准,舉辦與「辦公室做環保」等相關會議活
動,其開支情形亦同。
五、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或農曆年前)結
算,並依規定比例,統籌分配運用。
六、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