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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要點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實施資源回收暨規範變賣公
    款購置之消耗性(無須報廢之物品)資源回收物品所得款項(以下
    簡稱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之運用,以期資源有效運用,並達
    垃圾減量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之管理運用單位為本府秘書室(以下簡稱
    承辦單位)。

三、本府各單位配合實施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應本專款專
    用之原則,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依下列原則運用:
    (一)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二十五,分配予首長作為發送各機關
        學校、社團或其他機構贈品、獎金,以及本府辦理年終員
        工聚餐摸彩獎品等相關獎勵、餽贈之用。
    (二)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二十五,發配予承辦單位現場實際操
        作,以及執行資源回收業務工作人員之用。
    (三)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五十,專用於本府承辦單位舉辦與辦
        公室環保等各項相關教育訓練、觀摩研習會議活動,但須
        經簽奉首長核准後辦理。得分次撥用。動支金額上限,全
        年度以二萬元為限。
    前項(三)如未辦理相關各項教育訓練、觀摩研習會議活動或仍
    有剩餘款項,則提撥作為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相關單位、承(經)
    辦人員或單位獎勵金、或供單位購置廳舍綠美化、藝術佈置,
    以及相關機具設備或推動資源回收宣導等工作相關業務之用。

四、本府定期實施資源回收,其變賣所得款項,承辦單位應指定專
    人按實施之週次詳實記錄,並妥為管理。該變賣金額,經彙整
    統計後,應適時於本府公開網站公布收支、使用情形;年度期
    間,經簽奉首長核准,舉辦與「辦公室做環保」等相關會議活
    動,其開支情形亦同。

五、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或農曆年前)結
    算,並依規定比例,統籌分配運用。

六、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