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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資源回收並規範變賣公款購
置之無須報廢消耗性資源回收物品所得款項(以下簡稱資源回
收變賣所得款項)之運用,以期資源有效運用,並達垃圾減量
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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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之管理運用單位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
稱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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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單位配合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應本專款專用之
原則,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依下列原則運用:
(一)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二十五,分配予首長作為發送各機關
學校、社團或其他機構贈品,以及本府辦理年終員工聚餐
摸彩獎品等相關獎勵、餽贈之用。
(二)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二十五,分配予承辦單位,作為現場
實際操作,以及執行資源回收業務工作人員獎勵之用。
(三)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五十,依本府各單位回收物品數量之
比例,分配予各單位,作為執行資源回收業務工作人員獎
勵之用。
前項獎勵、餽贈以發放禮品(券)之方式,並比照公務人員品德
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一萬元
以下、個人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額度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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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單位應指定專人按實施之週次詳實記錄辦理資源回收,變
賣物品所得款項,並妥為管理;彙整統計變賣所得金額後,應
適時於本府公開網站公布收支、使用情形;年度期間,經簽奉
首長核准,舉辦與「辦公室做環保」等相關會議活動,其收支
情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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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或農曆年前)結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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