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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修正「宜蘭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作業要點」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研發,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者。



三、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特質定義如下:
(一)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發」。
「創新應用」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具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 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   及應用等。
2.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本縣之產業發展政策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3.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4.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二)創新服務
1.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傳遞、提供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臺、系統、流程、模式等建立。
2.以問題解決或需求為導向為基礎,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1)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 立,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計畫範圍。
  (2)由一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如:
(1)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臺,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2)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四、申請人須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且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1.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以下同)八千萬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2.   除前目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一億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
1.    於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5.    曾受本計畫核定通過後放棄執行計畫者,一年內再提出計畫申請。如因技術、市場、情事變遷或不可 抗力情形之明確合理不可歸責於其放棄計畫者,可提出相關第三方具有公信度資料者則不在此限。
若有上列情事,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管轄區域內。
(四)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五)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六)同一廠商申請本縣地方型SBIR計畫時,每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原則,惟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以因應廠商自籌款。另本縣地方型SBIR計畫核定補助同一廠商以2次為限。
(七)對有助於打造宜蘭縣國際能見度之數位內容產業及創意生活產業、促進傳統產業升級化、自動化,與配合中興文創之重點發展產業與生醫科技紮根之產業投入,原民及青年之新興創業,於審查時酌予保障名額及加分評比。>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臺,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2)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五、應備資料:
申請研發計畫者應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章)
(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工廠登記核准函(九十九年六月四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工廠登記證」代替,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二份。申請人如為商業,應提出相關主管機關准予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影本各一份,新設立未滿一年之公司或商業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一份。
(四)計畫書:一式五份
(五)最近一期「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一份,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六)申請人自我檢查表一份。
(七)切結書一份。
(八)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二份(未進駐者免繳)。



六、收件與服務窗口:

㈠申請人應備妥資料,送本縣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㈡正式收件日:

正式收件後申請資料之更替/補充/退還:

⒈所提執行計畫書經通知正式收件後,不得更替抽換;與計畫內容相關之書面文件資料得於正式收件日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完成,惟執行計畫書不可更替,以一次為限。

⒉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均不予退還。



七、審查作業:

㈠以委員會議方式審查,委員會議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訂之。

㈡申請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查;申請案文件欠缺者,通知七天內補正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二個月完成審查;必要時本府得延長審查期限。



八、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補助款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整,而研發聯盟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整,申請計畫期程最長一年,惟不得短於六個月,若結案報告未完成者,經本府同意後得延長二個月。



九、計畫管考:
(一)計畫簽約:
1.核定函發文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申請人如未能依限辦理,應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本府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一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2.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並開立請款領據,送本府辦理簽約、請款。
(二)補助款撥付:
1.核定計畫採二次付款:申請研發計畫經審核通過後撥付第一期補助款百分之五十,俟期末結案審查通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三份、請款領據一份、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一份經本縣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審核後,移本府審核通過後再撥付第二期款項百分之五十。
2.本府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補助款如有結餘或孳息,應自本府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繳回。
3.本府補助款之撥付,如有特殊原因,本府有權逕行調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期日,簽約廠商不得拒絕。
(三)計畫管考
1.經本府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終止計畫。
2.應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結束後三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府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3.應於期中提送工作報告、會計報告(皆含電子檔) 及工作紀錄簿(研發紀錄簿),以了解計畫進行情況;期末應提送經費動支會計報告(草案)、期中報告、簡報、結案總報告(草案) 及結案簡報 (皆含電子檔),並應於預定之計畫期末結案審查會議中簡報,俟結案審查通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三份、請款領據一份、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一份,且簽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4.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中止計畫。
5.廠商因違反相關法令或其他重大情事,有影響本計畫執行,本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中止本計畫。
6.廠商因糾紛或其他爭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得停止本計畫簽約或停止撥付補助款。



十、本計畫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人所有;惟政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以無償、不可轉讓使用研究成果。



十一、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應繳回全部補助款,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十二、各年度計畫申請期限截止後不再受理收件。



十三、本府依據經濟部規劃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由本府工商旅遊處編列經費,該部匡列三倍之協助經費,作為輔導宜蘭縣傳統及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