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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免費借用及交換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教科書:係指依教育部發布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編輯及審定通過學
      生課本。
(二)免費借用教科圖書:指由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購買之教科圖書,依據
      一定計算基準數量配置至各校,由學校免費借用於學生;其範圍為
      綜合活動、藝術與人文領域及健康與體育領域。
(三)免費交換教科圖書:指各校可免費提供予他校使用之教科圖書;其
      範圍為各年級、領域、版本之教科圖書。
(四)全縣教科書交換中心網站:指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網路
      上所設立之教科書管理單位,提供各校於網站中搜尋其他學校可供
      申請免費交換各領域教科書。


三、為辦理全縣教科圖書借用及交換等相關事宜,本府得成立「全縣教科
    圖書管理中心」,負責下列事項:
(一)全縣免費借用教科圖書之調查、統計、採購、分發等相關事宜。
(二)「全縣教科圖書交換中心網站」之規劃、設計、教育訓練、說明、
      維護等相關事宜。


四、學校應成立教科圖書管理單位,專人負責教科書保管、回收、整理、
    發放、統計及上網登錄等工作;各校得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教科圖書
    管理辦法。
    前項所指上網登錄,指至「全縣教科書交換中心網站」登錄,並可免
    費交換他校之教科圖書種類及數量。


五、免費借用教科書相關措施:
(一)本府將免費借用教科圖書分發至各校後,各校運用該類圖書,以共
      用教科圖書方式為原則。學期開始前,將教科圖書配送予各授課教
      師,教師於學生上課時發放使用,用畢即歸還。
(二)前項所指共用教科圖書,各校分發之數量計算基準為:40 (套)
      ×該領域授課教師數;情況特殊之學校,教科圖書採購得視實際情
      況予以增減。
(三)各校辦理免費借用教科圖書之管理方式:
      1.教科書之借用應以學期為單位。各授課教師應於各學期休業當日
        前,將免費借用予學生之教科圖書回收整理,檢視損毀情況,不
        適合再次使用之教科圖書,得予以淘汰,並將教科圖書損毀之情
        況回報各校教科圖書管理單位。
      2.各校教科書管理單位,應依規定時限,彙整呈報各校增補教科圖
        書種類數量予「全縣教科圖書管理中心」,以辦理全縣增補教科
        圖書作業。
(四)教科圖書存放方式:
      1.各校除有特殊需求外(如放置各類專科教室等),應儘量將每學
        期末回收之教科圖書統一存放於學校特定地點。
      2.教科圖書存放應分年級、版本、領域放置,便於清點、取用、儲
        存,為掌握儲存數量,應登記儲存本數,以掌握使用效益。
(五)教科圖書增補方式:新學期之開始,學校可申請增補下一學期教科
      書,其數量為原領域教科書需求數量之 33 ﹪,多餘部分由學校自
      行負擔。
(六)學校得訂定學生借用教科書使用規定,為避免學生蓄意損毀教科圖
      書,亦得訂定賠償要點,並應教導學生珍惜資源、愛惜公務美德。
(七)學校應向學生加強宣導教科書回收制度,教師應教導學生如何製作
      上課筆記,並鼓勵學生將學習重點記錄於筆記本上;教師於授課中
      如需學生實作、習寫者,可視學生之學習程度,自行編製、複印學
      習單實施。


六、免費交換教科書相關措施:
(一)教科書交換依據及方式:
      1.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一週內,將各領域各版本回收、備用之教科
        圖書數量,登錄於教科書交換中心網站,供各校查詢。並應於數
        量有所變更時,隨時上網更新庫存數量,便於各校交換使用。
      2.各校如教師於各學習領域階段之開始更換版本、學生遺失教科書
        、轉學等因素,需要其他版本之教科圖書時,可上教科書交換中
        心網站查詢,並逕向可提供之對象學校接洽領用。
(二)可供交換教科書存放方式:
      1.學校應將可供交換之回收及備用教科圖書,依年級、版本、領域
        分類整理,統一存放於學校特定地點。
      2.為掌握儲存數量,各校應設簿登記儲存本數,並與教科書交換中
        心網站上登錄數量做比對,以掌握使用效益。
      3.各校登錄數量時,應留意教科圖書審定有效期限。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