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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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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年依學校全該年段學生數計算補
助數量,編列預算補助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購
買綜合活動領域、藝術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及科技領域之教
科圖書(以下簡稱教科圖書),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
本府得依學校每學期陳報應增補教科圖書之數量,調整學校之
補助額度。
學校得視實際情況,增減教科圖書之採購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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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成立教科圖書管理單位,專人負責教科圖書之保管、回
收、整理、發放及統計等工作。
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訂定教科圖書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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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補助學校購買之教科圖書以供學校學生共用為原則。學校
應於學期開始前,分配予各授課教師於學生上課時發放使用,
用畢即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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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依下列方式管理教科圖書:
(一)教科圖書應以學期為單位借用。各授課教師應於各學期休
業當日前,將學生借用之教科圖書回收整理,檢視損毀情
況;不適合再次使用之教科圖書,得予以淘汰,並將教科
圖書損毀之情況回報各校教科圖書管理單位。
(二)學校教科圖書管理單位,應依規定時限,彙整學校增補教
科圖書應增補之數量,並陳報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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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應依下列方式存放教科圖書:
(一)學校除有必須將教科圖書放置於各類專科教室等特殊需求
外,應儘量將每學期末回收之教科圖書統一存放於學校特
定地點。
(二)教科圖書存放應分年級、版本、領域放置,便於清點、取
用、儲存,為掌握儲存數量,應登記儲存本數,以掌握使
用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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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於新學期開始前得向本府申請增補下一學期之教科圖書,
其數量為原領域教科圖書需求數量之百分之三十三,多餘部分
由學校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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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為避免學生蓄意損毀教科圖書,得訂定學生借用教科圖書
使用規定及相關賠償要點,並應教導學生珍惜資源、愛惜公物
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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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應向學生加強宣導教科圖書回收制度;教師應教導學生如
何製作上課筆記,並鼓勵學生將學習重點記錄於筆記本上;教
師於授課中如需學生實作、習寫者,可視學生之學習程度,自
行編製、複印學習單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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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不得要求學生自費購買教科圖書。但學校有教學使用上之
需要,並與學生家長取得共識及同意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