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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大型車輛行駛公告禁行路線通行證申請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運輸特殊需求,特訂定宜蘭縣政府受理大型車輛申請行駛公告禁行路線通行證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本縣公告禁止大貨車行駛之道路(區域),除依本作業規定申請核准外,一律依公告禁行之路線(區域)、時段規定行駛。



三、申請行駛公告禁行路線通行證之條件如下:

(一)位於大貨車禁行區域內之建築、營造、貨運相關行業及其他必須以大貨車、半拖車或全拖車載運原料或產品之公司行號。

(二)位於大貨車禁行區域內因產業類別(非為載運貨物)必須進出管制區域之車輛。(如:大型車輛維修場站等相關產業)

(三)載運貨物進出大貨車禁行區域者。

(四)大貨車所有人之停車場地位於大貨車禁行區域以內,且有必要於禁行時段進出停車場者。

(五)管制公告有特別規定者。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各項證件:

(一)車種:

1.填妥本府受理申請大型車輛行駛公告禁行路線通行證申請書(車種)(如附件一)

2.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公司行號申請者】或身分證【以個人申請者】。

3.其他證明文件(如建築執照、工程契約書、訂貨單、買賣契約書等,足以證明必須通行之證件)。

4.行車執照。

5.駕駛人之駕駛執照。

(二)業種:

1.填妥本府受理申請大型車輛行駛公告禁行路線通行證申請書(業種)(如附件二)

2.營利事業登記證。

3.最近六個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其他證明文件(如訂()貨單、買賣契約書或車輛維修單等,足以證明必須通行之證件)。

    前項各款經審查核可者,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領取通行證。

五、通行證樣式如附件三,依申請類別核發,有限期限以一年為限;申請期滿後依本規定再次申請。

六、受理申請單位:

(一)申請行駛路線當地鄉(鎮、市)公所。

(二)如需跨越行駛二鄉(鎮、市)以上管制路線,向本府建設處申請。


七、注意事項:

(一)裝載物品與通行證所記載不符者,以無通行證論。

(二)持本通行證之影本行駛者,視為無通行證論。

(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者,依相關規定處罰。



八、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