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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大型車輛行駛公告禁行路線通行證申請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交規字第1104208780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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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運輸特殊需
  求,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縣公告禁止大貨車行駛之道路(區域),除依本作業規定申請核
  准外,一律依公告禁行之路線(區域)、時段規定行駛。
三、申請行駛公告禁行路線通行證之條件如下:
   (一)位於大貨車禁行區域內之建築、營造、貨運相關行業及其他
    必須以大貨車、半拖車或全拖車載運原料或產品之公司行號
    。
  (二)位於大貨車禁行區域內因產業類別(非為載運貨物)必須進出
    管制區域之車輛。(如:大型車輛維修場站等相關產業)。
  (三)載運貨物進出大貨車禁行區域者。
  (四)大貨車所有人之停車場地位於大貨車禁行區域以內,且有必
    要於禁行時段進出停車場者。
  (五)管制公告有特別規定者。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各項證件:
  (一)車種:
    1.填妥本府受理申請大型車輛行駛公告禁行路線通行證申請
     書(車種)(如附件一)。
    2.申請人之公司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身分證影本。
    3.建築執照、工程契約書、訂貨單、買賣契約書等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
    4.行車執照影本。
    5.駕駛人之駕駛執照影本。
    6.委託他人申請之委託書。
    7.行駛路線圖,並以顏色標記起訖點及載明行經路線道路
     名稱。
  (二)業種:
    1.填妥本府受理申請大型車輛行駛公告禁行路線通行證申
     請書(業種)(如附件二)。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最近六個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4.訂(出)貨單、買賣契約書或車輛維修單等相關證件影本
     。
    5.委託他人申請之委託書。
    6.行駛路線圖,並以顏色標記起訖點及載明行經路線道路
     名稱。
  前項各款經審查核可者,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領取通行證。
五、通行證樣式如附件三,依申請類別核發,有限期限以一年為限;
  申請期滿後依本規定再次申請。
六、受理申請單位:
  (一)申請行駛路線當地鄉(鎮、市)公所。
  (二)如需跨越行駛二鄉(鎮、市)以上管制路線,向本府交通處
    申請。
七、注意事項:
  (一)裝載物品與通行證所記載不符者,以無通行證論。
  (二)持本通行證之影本行駛者,視為無通行證論。
  (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者,依相關規定處罰。
八、本作業規定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