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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運輸特殊需
求,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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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公告禁止大貨車行駛之道路(區域),除依本作業規定申請核
准外,一律依公告禁行之路線(區域)、時段規定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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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行駛公告禁行路線通行證之條件如下:
(一)位於大貨車禁行區域內之建築、營造、貨運相關行業及其他
必須以大貨車、半拖車或全拖車載運原料或產品之公司行號
。
(二)位於大貨車禁行區域內因產業類別(非為載運貨物)必須進出
管制區域之車輛。(如:大型車輛維修場站等相關產業)。
(三)載運貨物進出大貨車禁行區域者。
(四)大貨車所有人之停車場地位於大貨車禁行區域以內,且有必
要於禁行時段進出停車場者。
(五)管制公告有特別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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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申請條件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各項證件:
(一)車種:
1.填妥本府受理申請大型車輛行駛公告禁行路線通行證申請
書(車種)(如附件一)。
2.申請人之公司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身分證影本。
3.建築執照、工程契約書、訂貨單、買賣契約書等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
4.行車執照影本。
5.駕駛人之駕駛執照影本。
6.委託他人申請之委託書。
7.行駛路線圖,並以顏色標記起訖點及載明行經路線道路
名稱。
(二)業種:
1.填妥本府受理申請大型車輛行駛公告禁行路線通行證申
請書(業種)(如附件二)。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最近六個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4.訂(出)貨單、買賣契約書或車輛維修單等相關證件影本
。
5.委託他人申請之委託書。
6.行駛路線圖,並以顏色標記起訖點及載明行經路線道路
名稱。
前項各款經審查核可者,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領取通行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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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行證樣式如附件三,依申請類別核發,有限期限以一年為限;
申請期滿後依本規定再次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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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申請單位:
(一)申請行駛路線當地鄉(鎮、市)公所。
(二)如需跨越行駛二鄉(鎮、市)以上管制路線,向本府交通處
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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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意事項:
(一)裝載物品與通行證所記載不符者,以無通行證論。
(二)持本通行證之影本行駛者,視為無通行證論。
(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者,依相關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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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規定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