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建築法令研討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研訂本府建築自治
法規及處理建築法規適用疑義事項,特設置「宜蘭
縣政府建築法令研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
建設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築管
理科科長兼任;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機關(單位)、
團體人員聘(派)兼之:
(一)宜蘭縣地政士公會及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
業公會宜蘭縣辦事處代表各一人。
(二)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宜蘭縣辦事處代表三人。
(三)宜蘭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四)本府秘書處一人。
(五)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科長、使用管理科科長。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滿得續聘(派)兼之;代表機
關(單位)或團體兼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法令研討之提案應依附表內容詳列並附相關說明文
件;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辦理,負責提送本小組討論議案之研擬等事宜。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並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其
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
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七、委員對於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與議案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