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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實施計畫
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實施計畫」
法規內容:

一、      依據:內政部97年5月27日台內童字第09700841872號函暨教育部97年5月27日台國(三)字第0970084617B號函會銜發布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教育部96年12月12日台國(三)字第0960192844號函及教育部97年2月26日台國(三)字第0970022914號函辦理。



二、  目的:為落實照顧中低收入家庭幼童之受教權益,作為其申請優先入園及相關補助款項之證明,以協助幼童獲得適當的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三、實施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      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3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童。就讀於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2.      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一定金

  額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

2.      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

3.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其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三)前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辦理。



四、補助標準:

 (一)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1.      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3足歲至未滿5足歲經認定為中低收入家庭之幼童,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6000元,但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2.      就讀於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經認定為中低收入家庭之幼童。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6000元,但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3.      本項補助不得與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重複申請。但於當年度年滿4足歲經認定為中低收入家庭之原住民幼童,則不在此限,惟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二)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就學補助:

1.      就讀(托)於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經認定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免繳學費及雜費全額(不含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就讀(托)於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經認定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每學期最高補助等同於公立幼稚園學雜費(不含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總額。

2.      本項補助不得與幼兒教育券、教育部及內政部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稚園(托兒所)之補助重複申請。

 (三)5足歲幼童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經認定為中低收入家庭之幼童得

  優先進入本縣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就讀(托)。(※欲申請本項優先入園者,請於每

  年2月1日至3月15日提出身分認定之申請,俾利於各幼托園所招生時提出證明。)



五、申請程序:由符合申請資格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於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上學期)、2月1日至3月15日(下學期)檢附下列資料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之申請。

 (一)申請表件:

   1.申請表(如附件)。

   2.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緩讀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等)。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於上述規定時間受理申請、協助申請者辦理申請手續、進行初核,並將符合條件者之相關資料於9月20日(上學期)、3月20日(下學期)前層轉縣府(申請幼童就讀於幼稚園者請轉縣府教育處、就托於托兒所者請轉縣府社會處)進行複核。



六、本計畫之身分認定僅於申請之當年度生效,證明文件亦以當年度為有效期限。



七、其他申請及審核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申請人離異者:

   1.取得子女監護權並有實際扶養事實之一方始有權提出申請。

   2.未取得子女監護權但因取得監護權之另一方未盡扶養義務,而具實際扶養事實之一方得提出申請,惟需檢附切結書。

   3.全家人口範圍之計算仍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辦理。

 (三)配偶為大陸或外籍人士依戶籍法規完成結婚登記者,應列入全家人口計算範圍,其收入財產應以在台灣地區所收入財產為列計範圍。(若未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工作者,得不計算為工作人口。)

 (四)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但如有工作收入則依實際收入計算:

1.15歲以上,須附在學證明無工作收入。就讀夜間部或進補修學校需列入全家人口計算。

2.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

3.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五)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

   1.應徵(召)在營服役者。

   2.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6個月以上者。

   3.失蹤6個月以上經警察機關證明者。

 (六)本計畫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其所稱工作收入之計算如下:

1.      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之收入,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之基本工資計算。

2.      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以13.5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未檢附薪資(餉)證明單者,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算。

3.      如無所得資料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1年公布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如該報告未列職業類別者,一律以各業員工平均薪資計算。

 (七)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申請人如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規定所要求之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並停止請領補助款且追回已補助經費。



八、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九、本計畫奉  核後,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