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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國(三)字第○九八○二一八四三九號函、內政部兒童局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童托字第○九八○○五六三七一號函及內政部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內童字第○九七○○八四一八七二號函暨教育部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國(三)字第○九七○○八四六一七B號函會銜發布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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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的:為落實照顧中低收入家庭幼童之受教權益,作為其申請優先入園及相關補助款項之證明,以協助幼童獲得適當的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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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或已通過本縣辦理之「當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者」之幼童除外)之下列幼童: 1. 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三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童。就讀於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2. 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2. 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3.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其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三)前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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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通過本縣辦理之「當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者」,等同中低收入家庭身分,無須再行申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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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 (一)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1. 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三足歲至未滿五足歲經認定為中低收入家庭之幼童,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六千元,但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2. 就讀於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四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經認定為中低收入家庭之幼童。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六千元,但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3. 本項補助不得與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重複申請。但經認定為中低收入家庭之原住民幼童,則不在此限,惟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二)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就學補助: 1. 就讀(托)於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經認定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免繳學費及雜費全額(不含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就讀(托)於已立案私立合作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經認定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五千元(不含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惟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2. 依法核定緩讀,並安置於公立幼托園所(含國幼班)及私立合作園所之學齡兒童。 3. 本項補助不得與幼兒教育券、教育部及內政部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稚園(托兒所)之補助重複申請。 (三) 五足歲幼童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經認定為中低收入家庭之幼童得優先進入本縣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就讀(托)。(※欲申請本項優先入園者,請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提出身分認定之申請,俾利於各幼托園所招生時提出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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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由符合申請資格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於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上學期)、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下學期)檢附下列資料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之申請。 (一)申請表件: 1.申請表(如附件)。 2.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之前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緩讀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等)。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於上述規定時間受理申請、協助申請者辦理申請續、進行初核,並將符合條件者之相關資料於十月二日(上學期)、四月二日(下學期)前層轉縣府(申請幼童就讀於幼稚園者請轉縣府教育處、就托於托兒所者請轉縣府社會處)進行複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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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之身分認定僅於申請之當年度生效,證明文件亦以當年度為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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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申請及審核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申請人離異者: 1.取得子女監護權並有實際扶養事實之一方始有權提出申請。 2.未取得子女監護權但因取得監護權之另一方未盡扶養義務,而具實際扶養事實之一方得提出申請,惟需檢附切結書。 3.全家人口範圍之計算仍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三)配偶為大陸或外籍人士依戶籍法規完成結婚登記者,應列入全家人口計算範圍,其收入財產應以在台灣地區所收入財產為列計範圍。(若未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工作者,得不計算為工作人口。) (四)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但如有工作收入則依實際收入計算: 1.十五歲以上,須附在學證明無工作收入。就讀夜間部或進補修學校需列入全家人口計算。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3.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五)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 1.應徵(召)在營服役者。 2.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者。 3.失蹤六個月以上經警察機關證明者。 (六)本計畫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其所稱工作收入之計算如下: 1. 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之收入,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之基本工資計算。 2. 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以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未檢附薪資(餉)證明單者,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算。 3. 如無所得資料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如該報告未列職業類別者,一律以各業員工平均薪資計算。 (七)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申請人如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規定所要求之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並停止請領補助款且追回已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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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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