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修正「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隊員駕駛技工設置基準」
法規內容:
一、 清潔隊員設置基準如下:
(一)
市公所:人口數每滿一千三百人設置一人。
(二)
鎮及鄉公所:人口數每滿一千五百人設置一人。
(三)
原住民鄉:人口數每滿六百人設置一人。
人口數以申請時,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宜蘭縣政府戶政統計之資料為依據。以上計算至小數點一位後採四捨五入,另蘇澳鎮朝陽、東澳及南強等此三里比照原住民鄉之設置基準。
二、駕駛設置基準如下:
(一)
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車輛總數未滿十輛者,每一輛置一.二 人,垃圾車及
資源回收車車輛總數在十輛以上者,每一輛置一.一人,所計得之駕駛總
人數,其尾數之小數點得以四捨五入用人。
(二)
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之設置以人口數每滿四,○○○人置一輛為原則,另考
量人口密度較低之地區,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三○○人置一.三輛,人口
密度每平方公里三○一人以上至五○○人置一.一輛,人口密度每平方公
里五○一人以上置一輛,所計得之車輛總數,其尾數之小數點無條件進
位;此基準僅作為設置駕駛員額使用計算,不作為各鄉鎮市公所可購置車
輛數量之限制。
三、 技工設置基準如下:
(一)
設有汽車保養場者,可置一人。
(二)
設有垃圾衛生掩埋場、有機廢棄物處理場(機械式)、水肥處理場或垃圾焚
化爐及灰渣掩埋場者,每一場區可置二人,惟有機廢棄物處理場(機械式)
每日處理量十公噸以上者,每場可增置二人。
(三)
前項設置人員,如場區封場後,遇缺不補。
四、 現有總員額未超過本基準者,可視其財政狀況可補足本基準員額數,欲增
加員額時,需報本府備查或核備,已超過本基準者,以現有總員額數(含
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為準,出缺不補。
五、 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駕駛及技工之人事預算,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並
經審議通過後始得僱用。
六、 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駕駛及技工之人數,得互相調整,惟總員額不得
超過本設置基準之規定。
七、 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