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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隊員駕駛技工設置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廢字第1030030707號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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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清潔隊員設置基準如下:

() 市公所:人口數每滿一千三百人設置一人。

() 鎮及鄉公所:人口數每滿一千五百人設置一人。

() 原住民鄉:人口數每滿六百人設置一人。

人口數以申請時,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宜蘭縣政府戶政統計之資料為依據。以上計算至小數點一位後採四捨五入,另蘇澳鎮朝陽、東澳及南強等此三里比照原住民鄉之設置基準。

二、駕駛設置基準如下:

() 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車輛總數未滿十輛者,每一輛置一.二 人,垃圾車及
       
資源回收車車輛總數在十輛以上者,每一輛置一.一人,所計得之駕駛總
       
人數,其尾數之小數點得以四捨五入用人。

() 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之設置以人口數每滿四,○○○人置一輛為原則,另考
       
量人口密度較低之地區,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三○○人置一.三輛,人口
       
密度每平方公里三○一人以上至五○○人置一.一輛,人口密度每平方公
       
里五○一人以上置一輛,所計得之車輛總數,其尾數之小數點無條件進
       
位;此基準僅作為設置駕駛員額使用計算,不作為各鄉鎮市公所可購置車
       
輛數量之限制。

三、 技工設置基準如下:

 () 設有汽車保養場者,可置一人。

 () 設有垃圾衛生掩埋場、有機廢棄物處理場(機械式)、水肥處理場或垃圾焚
        
化爐及灰渣掩埋場者,每一場區可置二人,惟有機廢棄物處理場(機械式)
        
每日處理量十公噸以上者,每場可增置二人。

 () 前項設置人員,如場區封場後,遇缺不補。

四、 現有總員額未超過本基準者,可視其財政狀況可補足本基準員額數,欲增
        
加員額時,需報本府備查或核備,已超過本基準者,以現有總員額數(含
        
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為準,出缺不補。

五、 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駕駛及技工之人事預算,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並
        
經審議通過後始得僱用。

六、 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員、駕駛及技工之人數,得互相調整,惟總員額不得
        
超過本設置基準之規定。
七、 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