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
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的環境中成長,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原則及方式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包括鄉鎮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
稱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應充分告知家長
相關資訊,並調查參與意願,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幼兒園規劃辦理本服務,以該園之幼兒參與為限,應本多元活潑
之原則,兼顧生活教育,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而非課
後才藝班。
(三)本服務辦理時段分為:
1.教保活動課程期間(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日及二月十一日
至六月三十日),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原則。
2.非教保活動課程期間(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及一月二十一日
至二月十日),學校附設幼兒園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為原則,
得視家長需求予以延長;鄉鎮市立幼兒園依家長實際需求調整。
(四)本服務以各幼兒園自行辦理為原則。但各幼兒園得視園內需求委
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
委託服務時,得併國小部辦理,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其收費金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
理場所及相關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五)本服務開辦基準:
1.學校附設幼兒園於教保活動課程期間有六名以上幼兒家長提出需
求即開班,未達六人而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由幼兒園與家長協
調開辦。非教保活動課程期間,全面開辦。
2.鄉鎮市立幼兒園依實際需求開辦。
(六)本服務得不依原班級界限編班,準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生師比準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七)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應妥善規劃安全、飲食及衛生保健等事宜,並
與家長密切聯繫。
三、服務人員資格:
(一)本服務之師資,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教師助理員之資格,得準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
用辦法第六條規定。
四、申請補助之資格及程序如下:
(一)參與本服務幼兒身分別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及其他經濟
情況特殊之幼兒與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
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
計逾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十萬者,得向國教署請領補助。
(二)前項所稱經濟情況特殊幼兒(含原住民、設籍且居住於本縣原住
民地區、身心障礙或家庭重大變故)之認定,由各幼兒園填寫經
濟情況特殊幼兒初審表,經初審後,報本府專案核准。
(三)具第一款申請補助資格者,就讀學校附設幼兒園免收取費用,由
本府補助之經費先行支用,俟國教署補助款撥付後,由學校辦
理經費轉正;就讀鄉鎮市立幼兒園者,由幼兒園依本府所定期
間協助申請補助款,該款項俟國教署核定補助後由本府轉撥。
(四)就讀鄉鎮市立幼兒園之幼兒參與本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方式
為教保活動課程期間,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
非教保活動課程期間,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千五
百元為原則。
(五)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每增聘一名教保服務人員,
由本府按月補助所需之鐘點費,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鐘點費×每日辦理時數×每月開辦天數)-(按比例計算
教保活動課程內每月學費數額÷8×每日辦理時數×參與幼兒人數)
(六)第二點第四項方式辦理本服務者,準用第五點之收退費規定;不足
部分由縣款補助支應。
(七)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之期限,檢附實施計畫、經費收支表、受補助
幼兒之印領清冊及其相關資料報府,經審查無誤後,轉報國教署核
定補助經費:
1.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間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年八月二十日
前報送。
2.每年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日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
前報送。
3.每年一月二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報送。
(八)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新生之補助期
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九)符合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本服務,而參加
該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申請補助。
(十)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具特殊需求協助之身
心障礙幼兒參與本服務,幼兒園得視需求申請教師助理員。身心
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
置一名教師助理員。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
理,並得不受原鐘點費、行政費編列比例之限制,依實際服務時
數予以補助。但非教保活動課程日期,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補
助八小時為上限。
五、經費收支:
(一)收費規定如下:
1.學校附設幼兒園: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按比例繳交費
用。
(1)教保活動課程期間,收取學費、材料及活動費;非教保活動課
程期間,收取學費、材料、活動、午餐及點心費。
(2)收費得依幼兒園實際開辦時數按比例調整。
(3)教保活動課程期間,幼兒留園未逾三十分鐘不予收費,未參與
本服務之幼兒,家長臨時有需求者以每月不超過三次為限,
逾三次每次酌收二十元;非教保活動課程期間,每次酌收
一百五十元(含午餐、點心費)。
(4)經濟情況特殊之幼兒免繳交費用,一般生依上開收費基準繳費。
2.鄉鎮市立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期間得自行訂定收費數額;非教保
活動課程期間,則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經費支用規定如下:
1.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以外時間提供本服務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規
定支領加班費或支領每小時二百 六十元之鐘點費。
2.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為優先。
3.本服務支付項目如下:
(1) 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加班費)。
(2) 行政費:加班費、郵電費、水電費、材料費(含教材、油墨、
紙張、碳粉)、維修費及其他雜支。
(3) 非教保活動課程期間之點心及午餐費。
4.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所收取之學費,若非屬本項得支用之
情形,應辦理繳回;學費以外之項目如有賸餘款則留學校滾存。
5.幼兒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因可歸責於幼兒園之事由,致本服務停辦時,應依所餘時數之比例
退還費用。
(2)幼兒中途退出(家長須於一周前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應
按日計算退還賸餘之費用;請領國教署補助之經費,應依規定辦理繳回。
(3)幼兒因故請假或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及流行疫情等強制停課情
形,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4)請領本要點之補助經費者,應核實支用,如有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6.收費應由幼兒園統一製據並編序號,一式三聯正式給據,副本留園備查。
(三)本服務之經費應專款專用,由各幼兒園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六、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幼兒園辦理績效,獎勵方式如下:
(一)學校附設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行政人員,其態度認真負責者,
依本府所屬學校校長教師及所屬人員獎懲裁量基準予以敘獎:
1.教保服務人員部分:
(1)辦理本服務平均達每週一至三小時者,嘉獎一次。
(2)辦理本服務平均達每週四小時上者,嘉獎二次。
2.行政人員部分:辦理本服務之校長、主任、組長各一人,嘉獎一次。
3.前二款核敘之計算基準均以學年度核算。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行政人員部分,得依上開獎勵額度以專案簽呈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