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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
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的環境中成長,依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
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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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原則及方式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包括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鄉(鎮、市)立
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以下簡稱
本服務),應充分告知家長相關資訊,並調查參加意願,
由家長自由決定參加,不得強迫。
(二)幼兒園規劃辦理本服務,以該園之幼兒參加為限,應本多
元活潑之原則,兼顧生活教育,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
為之,而非課後才藝班。
(三)本服務辦理時段分為:
1.教保活動課程期間:第一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
二十日;第二學期為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自下午
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原則。
2.非教保活動課程期間:暑假為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
;寒假為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公立學校附設幼兒
園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為原則,得視家長需求予以延
長;鄉(鎮、市)立幼兒園依家長實際需求調整。
(四)本服務以各幼兒園自行辦理為原則。但各幼兒園得視園內需
求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辦理委託服務時,得併國小部辦理,並應符合政府
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其收費金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
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及相關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
件。
(五)本服務開辦基準:
1.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於教保活動課程期間及非教保活動課
程期間有六名以上幼兒家長提出需求即開班,未達六名而
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由幼兒園與家長協調後,應報本府
核准後始得開辦。
2.鄉(鎮、市)立幼兒園依實際需求開辦。
(六)本服務得不依原班級界限編班,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
配置,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
定。
(七)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應妥善規劃安全、飲食及衛生保健等事
宜,並與家長密切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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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一)課後留園服務人員資格,準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
規定辦理。
(二)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
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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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就讀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幼兒,及因就讀之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未辦理本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辦理之課後照顧
班之幼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課後留園服務
費用補助: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
(二)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
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
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三)其他經濟情況特殊幼兒:包含原住民、設籍且居住於本縣
原住民地區、身心障礙或家庭重大變故等經濟情況特殊幼
兒,由幼兒園填寫經濟情況特殊幼兒初審表,經幼兒園自
行初審後,報本府專案核准。
符合第一項規定者,其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之日起至結
業離園之日止。但五歲幼兒之補助以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
一日)之日止;新生之補助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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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得補助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自行辦理本服務所需之教保服
務人員鐘點費。
前項補助金額,計算方式為【每位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總額(
鐘點費X每日辦理時數X總開辦天數)X教保服務人員數】-【每
月所收取之收費總額(學費+材料費+活動費)X參與幼兒人數
X總開辦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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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
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身心障礙幼兒參加幼兒園辦
理之本服務,其就讀之幼兒園得視需求,申請補助聘請教師助
理員。
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者,幼兒園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
每增加二人,得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
教師助理員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依
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但非教保活動課程期間,每名教師助
理員以每日補助八小時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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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幼兒園應於本府每年所定之期限前,檢附各期程(包含第一學
期、第二學期、寒假及暑假)之實施計畫、經費概算收支表、
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清冊、辦理服務報表及其相關資料
陳報本府。
前項資料,經本府審查無誤後,將申請第四點及第六點補助所
需資料轉報國教署核定補助費用,並由本府併同第五點之補助
費用轉發幼兒園。
幼兒園應依本府核定之參加本服務幼兒名單,據以辦理經費支
用;辦理期間因其他幼兒臨時參加本服務,致增加費用(包含
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者,應由幼兒園自籌
。
本府撥付國教署核定之課後留園服務費補助款予幼兒園前,幼
兒園辦理本服務所需之費用,由幼兒園相關預算或代收代付專
戶先行墊支,俟本府撥付補助款後再行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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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幼兒園依第二點第四款但書規定方式辦理本服務者,準用第四
點、第七點及第九點規定;經費不足部分由本府縣款補助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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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收支:
(一)收費規定如下:
1.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按比例繳交費用。
(1)教保活動課程期間,收取學費、材料費及活動費;
非教保活動課程期間,收取學費、材料費、活動費
、點心費及午餐費。
(2)收費得依幼兒園實際開辦時數按比例調整。
(3)教保活動課程期間,幼兒留園未逾三十分鐘不予收
費,未參加本服務之幼兒,家長臨時有需求者以每
月不超過三次為限,逾三次每次酌收二十元;非教
保活動課程期間,每次酌收一百五十元(包含點心
費及午餐費)。
(4)符合第四點第一項資格之幼兒得免繳交費用;一般
生依上開收費規定繳費。
2.鄉(鎮、市)立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期間及非教保
活動課程期間,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經費支用規定如下:
1.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以外時間提供本服務者,得依勞動
基準法規定支領加班費或依本府規定支領鐘點費。
2.家長收費及國教署核定補助費用不敷支應時,應優先支
付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支付後仍有不足者,得依第五
點規定向本府申請補助;賸餘款不可勻支,應全數繳回
。
3.家長收費及國教署核定補助費用經支付教保服務人員鐘
點費後,仍有賸餘者,得支付項目如下:
(1)行政費:加班費、郵電費、水電費、材料費(含教材
、油墨、紙張、碳粉)、維修費及其他雜支。
(2)非教保活動課程期間之點心費及午餐費。
4.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所收取之學費,若非屬本
項得支用之情形,應辦理繳回;學費以外之項目如有賸餘
款亦應辦理繳回。
5.幼兒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因可歸責於幼兒園之事由,致本服務停辦時,應依所餘
時數之比例退還費用。
(2)幼兒中途退出(家長須於一週前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
理由),應按日計算退還賸餘之費用;請領國教署補助
之經費,應依規定辦理繳回。
(3)幼兒因故請假或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及流行疫
情等強制停課情形,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
七條規定辦理。
(4)請領本要點之補助經費者,應核實支用,如有賸餘款應
全數繳回。
(三)本服務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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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得不定期訪視幼兒園,審查其辦理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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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獎勵參加本服務且態度認真負責之教
保服務人員及行政人員:
(一)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準用本府所屬學校校長教師及所
屬人員獎懲裁量基準之規定,其獎勵方式如下:
1.教保服務人員:
(1)辦理本服務平均達每週一小時至三小時者,嘉獎
一次。
(2)辦理本服務平均達每週四小時以上者,嘉獎二次。
2.行政人員:辦理本服務之校長、主任、組長各一人,
嘉奬一次。
3.前二目核敘之計算基準均以學年度核算。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得參照前款規定,以專案簽陳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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