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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05475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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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持家庭育兒及讓家長安心就業,使學齡
    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附設幼兒園)及鄉
   (鎮、市)立幼兒園,併稱公立幼兒園。
三、本要點之實施原則及方式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包含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
    (以下併稱本服務),應充分告知家長相關資訊,並調查參加意願,由家長
    自由決定參加,不得強迫。
(二)公立幼兒園規劃辦理本服務,以其收托之幼兒參加為限,其服務內容應符
    合幼兒身心發展,以多元活潑之原則,兼顧生活教育,採團體、分組或個
    別方式為之,而非課後才藝班。
(三)本服務辦理時段如下:
  1.學校附設幼兒園:
   (1)課後延長照顧服務:第一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學
      期為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寒暑假期間,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
      時為原則,得視家長需求予以延長。
  (2)寒暑假加托服務:暑假為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寒假為一月二十一
      日至二月十日,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2.鄉(鎮、市)立幼兒園:
  (1)課後延長照顧服務: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及寒暑假期間,自下午四時起
      算,以二小時為原則,得視家長需求予以延長。
   (2)寒暑假加托服務: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四)本服務以各幼兒園自行辦理為原則。但各幼兒園得視園內需求委託立案之
    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委託服務時,
    得併國小部辦理,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其收費金額、活動內
    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及相關事項,應載明於招標
    文件。
(五)本服務開辦基準:
  1.學校附設幼兒園:有一名以上幼兒家長提出本服務之需求時,即開班;未
    開辦者,應依第十五點第一項規定各期程起日一週內敘明緣由報本府同意
    。
  2.鄉(鎮、市)立幼兒園依實際需求開辦。
(六)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得不依原班級界限編班,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
    之配置,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
(七)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應妥善規劃安全、飲食及衛生保健等事宜,並與
    家長密切聯繫。
四、公立幼兒園提供本服務人員之資格如下:
(一)照顧服務人員: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
(二)特教教師助理員:須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
    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參加就讀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幼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
    服務費用補助: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
(二)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
    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
    幣十萬元。
(三)其他情況特殊幼兒:原住民、設籍且居住於本縣原住民地區、身心障礙或
    家庭重大變故等幼兒,由幼兒園初審後,報本府專案核准。
    符合前項規定者,其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之日起至結業離園之日止
    。但大班畢業幼兒之補助以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之日止;新生之
    補助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之日起。
六、本府得補助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所需教保服務人員及照顧服務人員
    鐘點費、行政業務費等費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對於辦理本服務之幼兒園核予
    補助經費時,由本府統籌中央與地方資源,並於整體規劃後撥補之。
七、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
    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身心障礙幼兒參加本服務,其就讀之公立幼兒園得
    視需求,申請補助加置特教教師助理員。
    參與本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為三人以下者,得置一名特教教師助理員;每
    增加二人,得再增置一名。但有特殊情形者,經學校附設幼兒園校陳報本
    府同意後,不在此限。
    特教教師助理員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依實際服
    務時數予以補助;寒暑假加托服務,每名特教教師助理員以每日補助十小
    時為上限。
八、辦理本服務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三十五元,半小時二十元為上
    限。臨時參與者,經園方確認其服務之師生比符合本法規定後,每名幼兒
    每小時五十元。
(二)寒暑假加托服務:每名幼兒每月以二千元為上限;採部分日數參與者,每
    日一百二十元。臨時參與者,經園方確認其服務之師生比符合本法規定後
    ,每名幼兒每日以二百四十元計。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資格之幼兒:免繳費用。
九、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支用方式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以外時間提供本服務者,依本府規定支領鐘點費。
(二)支用行政業務費之範圍如下:
 1.加班費。
  2.場地水電費。
  3.郵電費。
  4.材料費;包括教材、油墨、紙張、碳粉等費用。
  5.維修費。
  6.雜支。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幼兒園應按比例退還家長繳交本服務費用:
(一)幼兒因故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達教保服務日連續五日
    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停課,包括假日在內
    連續五日以上。
(三)國定假日包括例假日在內,停課日數連續五日以上。
    符合前項第三款之情形者,學校於收費時應事先扣除之;須辦理補課之彈
    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家長須於一週前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後
    ,按日計算退還費用;請領國教署補助之經費,應依規定辦理繳回。
    幼兒請假、停課或國定假日期間有跨月情形者,不同月份之退費金額應分
    別計算。
十一、公立幼兒園於計算收、退費金額時,應以對家長最有利之方式計算之,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算收費金額時,小數點後有餘數者,無條件捨去。
  (二)計算退費金額時,小數點後有餘數者,無條件進位。
十二、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覈實支用。若有賸餘經費,
      如為鐘點費、加班費、中央補助經費之賸餘應辦理繳回,餘留園作為辦
      理本服務所需。
十三、學校附設幼兒園得辦理下列家長逾時接回幼兒之因應措施:
 (一)得視需求訂定家長逾時接回措施,並邀集家長代表召開園內會議通過後
      ,並告知家長後始得施行。
  (二)措施內容應敘明具體實施方式,如時間認定方式、彈性時間或次數、例
      外情形、逾時費金額計算方式等,並留存相關紀錄,以做為措施執行依
      據。
  (三)遇兒少保護個案、疑似遺棄或高風險家庭,基於保護幼兒安全,學校應
      依相關機制通報,由本府社會處進行個案評估及後續處理。
  (四)家長逾時接回措施中,應訂明收取逾時費,以每小時收費五十元、每半
      小時三十元計算,逾時三十分內以半小時、逾時三十一至六十分鐘以一
      小時計算,向家長收取費用,所收款項納入本服務行政業務費支用。
  (五)教保服務人員因家長逾時接回而提供延長照顧服務時,以補休方式辦理
      。
    鄉(鎮、市)立幼兒園得視需要比照辦理。
十四、本府對於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情形得不定期訪視。
十五、公立幼兒園應於本府每年所定之期限前,檢附各期程(包含第一學期、第
      二學期、寒假及暑假)之經費概算收支表及其相關資料陳報本府。
      前項資料,經本府審查後,併同國教署核定補助費用予以撥付。
      公立幼兒園應依本府所定期限及相關規定辦理造冊及核結作業;辦理期
      間因其他幼兒臨時參加本服務,致增加費用(包含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
      及其他相關費用等)者,依本府所定期限辦理追加經費。
      本府撥付本服務補助款前,辦理本服務所需之費用,由公立幼兒園自有
      相關預算或代收代付專戶先行墊支,俟本府撥付補助款後再行歸墊。
十六、本服務非由學校附設幼兒園自行辦理者,準用第五點、第八點至第十二
      點及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十七、公立幼兒園應獎勵參與本服務且態度認真負責之教保服務人員及行政人
      員:
  (一)學校附設幼兒園:準用宜蘭縣政府所屬學校校長教師及所屬人員獎懲裁
      量基準之規定辦理,其獎勵方式如下:
  1.教保服務人員:
     (1)辦理本服務平均達每週一小時至三小時者,嘉獎一次。
     (2)辦理本服務平均達每週四小時以上者,嘉獎二次。
    2.行政人員:辦理本服務之校長、主任、組長各一人,嘉奬一次。
    3.前二目辦理本服務時數之計算基準,以學年度核算。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得參照前款規定,以專案簽陳方式辦理。
十八、宜蘭縣非營利幼兒園與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
      服務中心,有符合第五點第三款規定之幼兒,亦得申請本服務費用補助
      ,其申請程序準用第十五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