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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物合併分割聯繫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為齊一本縣建物合併、分割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戶數變更)、併編或增編門牌及建物合併或分割,以
    辦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為限。


三、申請合併或分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循序辦理:
(一) 向建設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二) 向門牌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併編或增編門牌。
(三)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合併或分割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
    共有之建物,分割後共有人應有部分與分割前不同者,應於申請建物分割
    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前,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分割契稅或交換契稅。作業程
    序如附表。


四、申請合併或分割無使用執照之建物,應依下列規定循序辦理:
(一)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合併或分割勘查,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邀集
     建設處、戶政事務所及地方稅務局會勘,作成可否辦理合併、分割之紀
     錄。
(二) 申請人持前款准予辦理建物合併、分割之會勘紀錄,向門牌所在地戶政
     事務所申請併編或增編門牌證明。
(三)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合併或分割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
     共有之建物,分割後共有人應有部分與分割前不同者,準用前點第二項
     規定。作業程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