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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定設宜蘭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
    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
    、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中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
    作人員若干人,由社會處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年開會至少三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
    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為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機構、團體之委員
    ,不在此限。
    前項指派代表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