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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兒婦字第110000981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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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
    動兒童及少年政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
    定,設宜蘭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協調、保護等工作之協調整合規
        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
        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兒童及少年福
    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中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科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社會處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
    亦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
    代理人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其他專家、
    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代表及經
    公開遴選之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列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表決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
    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