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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
動兒童及少年政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
定,設宜蘭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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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協調、保護等工作之協調整合規
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
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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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兒童及少年福
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中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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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科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社會處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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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
亦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
代理人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其他專家、
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代表及經
公開遴選之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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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表決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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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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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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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