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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災害準備金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3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審核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 (鎮、市) 公所動支災害準備金辦
    理各項災害搶救 (修) 、復建及救濟措施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及「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以年度應編列之災害準備金尚不敷支應
    災害搶救 (修) 、復建及救濟措施所需經費時,得報本府申請專案勻
    支或補助經費。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 (鎮、市) 公所於災害發生後,屬搶救 (
    修) 、復建及救濟性質所為之處理措施,應確實實地辦理勘查後,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
    點」填具天然災害申請勻支或補助明細表、天然災害經費概估表,於
    十日內送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屬災害搶救 (修) 部分另應檢
    附原始憑證影本


四、業務主管單位於簽擬災害準備金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屬復建工程,每單項災害工程之災害金額於五百萬元以下者,由各
      該業務主管單位逕行複勘,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 (工務局、主
      計室、財政局等) 會勘,倘高於五百萬元以上者,應邀集相關單位
       (工務局、主計室、財政局等) 實地勘查,複勘竣事後,倘所需經
      費於該業務主管單位年度預算未編列或尚不敷支應災害搶救 (修)
      或復建所需經費時,由該業務主管單位簽擬災害準備金動支案,洽
      會本府財政局、主計室後,陳請縣長核定。
 (二) 屬救濟性質之處理措施,由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複勘審核,倘所需經
      費於該業務主管單位年度預算未編列或尚不敷支應救濟性質措施所
      需經費時,由該業務主管單位簽擬災害準備金動支案,洽會本府財
      政局、主計室後,陳請縣長核定。


五、本府暨所屬機關及鄉 (鎮、市) 公所應將復建工程補助經費執行情形
    函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備查,各該業務主管單位應洽會主計室、財政
    局知悉。鄉 (鎮、市) 公所如有餘額應予繳回。


六、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簽擬動支災害準備金,悉依「各級地方政府災
    害準備金支用處理原則」暨「各級政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經費
    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