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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暨景觀管理維護績效考評執行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於市區道路及公路地方主
               管機關,為督導轄內市區道路養護及管理情形,以提昇
              道路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評範圍為鄉(鎮、市)轄內寬兩車道以上市區道路;鄉
    (鎮、市) 無寬兩車道以上道路者,以其轄內主要道路為考評範
    圍。本府於考評前通知鄉鎮市公所提報六條市區道路(但二年內
    完工之新闢或拓寬道路不得列入考評範圍),提報道路長度至少
    需為五百公尺以上,且具人行道長度至少需為兩百公尺以上,數
    量不足者不在此限。本府於現地考評時抽取三條接受考評。考評
    內容分為政策作為、實際作為及宜路平專案計畫作為,其考評項
    目及權重由本府另訂之。



三、本府於每年四月至十月實地考評各鄉(鎮、市)公所平時養護道路執行狀況,以抽籤決定考評路線,並針對政策作為召開考評會議。



四、本府設考評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除由本府工務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承辦科科長擔任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遴聘府外道路交通專家或社福團體人士擔任。

考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五、考評成績、名次獎懲標準如附件。



六、本點核發之團體獎金限於辦理教育訓練、道路業務觀摩活動之用,辦理前應提送計畫。

七、歷次考評內容應作成紀錄,便於長期追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