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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及性別工作權
    之平等,特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規
    定,設宜蘭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          
(一)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調查、審議及認定。
(二)提供縣內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及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詢。
(三)研究就業歧視相關問題,對促進就業機會平等之政策提出建議。
(四)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協調。
(五)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六)諮詢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七)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四)婦女團體代表二人。
(五)原住民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七)本府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女性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其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
    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青年及就業職訓科科長兼任,幹事二至四人由本府
    勞工處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六、本會視實際需要得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理。


七、本會委員有關審議、決議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八、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有關人員、機關或團體列席說明。因審議案件需要,得組成專案小組
   進行實地調查。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非屬本府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