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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縣內有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
    築物善後處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
    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
    設計環境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項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須檢具相關鑑定資格文件,向本府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


三、本要點適用之建築物為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築法規定
    領有使用執照之私有建築物。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銹蝕、混凝土剝
    落等現象時,應自行委託本府認可之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實施鑑定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者,鑑定單位應在完成鑑定報
    告後,三十天內檢附相關鑑定報告副知本府主管建築機關。


五、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接受鑑定業務,其鑑定報告內容應包括建
    築物結構安全、氯離子含量情形、損壞程度,並提具體處理措施。


六、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
    鑑定並報經本府認定須拆除重建者,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得強制拆除。重建時得依都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三十條之二第三項規定酌予提高其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
    前項拆重建者,其建築管理以重建時法令為原則,並由本府建造執照
    預審小組審查,但情況特殊者,得另簽請本府核准後辦理。


七、經鑑定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由本府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在一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作,依限未完成
    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八、高氯佳子鋼筋混疑土建築物須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時,房屋所有權
    人得向本府申請房屋損壞程度證明,並於十五日內向稅捐稽徵單位辦
    理房屋稅減免手續。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