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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內有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 後處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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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本府 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 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前項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須檢具相關鑑定資格文件,向本府主管 建築機關申請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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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之建築物為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築法規定領有 使用執照之私有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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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銹蝕、混凝土剝落等 現象時,應自行委託本府認可之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實施鑑定,經鑑定 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者,鑑定單位應在完成鑑定報告後,三十天 內檢附相關鑑定報告副知本府主管建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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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接受鑑定業務,其鑑定報告內容應包括建築物 結構安全、氯離子含量情形、損壞程度,並提具體處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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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鑑定 並報經本府認定須拆除重建者,應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得強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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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鑑定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由本府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一 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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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高氯離子鋼筋混疑土建築物須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時,房屋所有權人得 向本府申請房屋損壞程度證明,並於十五日內向稅捐稽徵單位辦理房屋稅 減免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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