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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名稱為「宜蘭縣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並修正全文8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普及化之托育照顧制度,提供平價優質的托育服務,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與第七十五條,設宜蘭縣居家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收退費、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

(二)規劃與推動本縣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三)其他促進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消費者保護官、宜蘭縣衛生局及勞工處各一人。

(二)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三人。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兒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三名。

(四)本縣轄區內保母代表二名。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近期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社會處人員兼任,承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得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