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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殊教育臨時教師助理員申請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及宜蘭縣特教資源中心暨國民中小學身
    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員額調整方案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目的:為協助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就讀國民中小學暨學前特教班
    及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以提升特殊教育實施
    之成效。


三、協助對象: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暨學前特教班及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
    生。


四、申請條件: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超
      額安置於國民中小學、學前特教班之身心障礙學生,需要增加額外
      人力支援的特教班級。
(二)鑑輔會鑑定安置於普通班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經資源班與普通班
      教師合作輔導後,其障礙狀況仍嚴重影響其學習或班級教學活動者
      。
(三)特教班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學生超過設班基本人數,學校教師
      人力無法提供妥善照顧者。


五、各校送件申請時間:
(一)依全年經費補助時程主要分為兩期如下:
      1.服務需求為當年度九至十二月者:學校於五月十五日至三十日向
        鑑輔會提出申請。
      2.服務需求為下年度一到六月者:學校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至三
        十日向鑑輔會提出申請。
(二)各校應於規定時程內送件申請,以利作業;但學期中發現新個案,
      仍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鑑輔會提出申請。


六、申請時應檢附之資料:
(一)宜蘭縣各國中、小申請臨時教師助理員學生資料表(附件一)。
(二)宜蘭縣各國中、小申請臨時教師助理員學生資料總表(附件二)。

七、需求評估:
(一)評估時間:本縣鑑輔會定期評估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十
      二月一日至十五日辦理,其他特殊臨時個案則採機動評估。
(二)評估方式:由鑑輔會視個案需求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到校評估。


八、審查會議:
(一)由特教課長擔任審查會議召集人。
(二)於每年七月及十二月召開定期審查會議,並於審查結果陳奉首長核
      定後,函知各校辦理。
(三)學期中特殊臨時個案申請,得依實際狀況由本府召開臨時審查會議
      處理之。


九、審查委員:由特教課長、特教中心主任,專業團隊、鑑輔會、特教輔
    導團及家長團體代表擔任之。


十、審核標準:
(一)超額安置特殊需求學生於自足式特教班者,主管單位應適時主動核
      給協助人力者。
(二)安置普通班之嚴重情障及自閉症兒童,且暫時無法融入普通班課程
      ,嚴重影響班級秩序及學習者。
(三)安置普通班之重度、極重度肢體障礙兒童,行動能力急需協助照護
      者。
(四)安置普通班或自足式特教班之身體病弱或頑性癲癇兒童,經評估急
      需協助照護者。

十一、經費補助及運用方式: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各校總補助金額分為實質薪資與
        彈性外加兩類,說明如下:
        1.實質薪資:限定用於臨時教師助理員薪資,以時計薪,每小時
          九十五元,勞健保或勞退費用採外加方式補助。各校應為是類
          人員登錄所得。
        2.彈性外加:得視各校實際聘用之臨時教師助理員需求,用於支
          付勞保、健保或勞退費用,如賸餘可勻用至臨時教師助理員薪
          資。
        3.實質薪資原則上由本府全額補助,彈性外加則酌情部分補助;
          惟本府得視實際財源狀況調整兩時數之補助比例。
  (二)每名臨時教師助理員每日最多以服務八小時計,國小每週最高三
        十六小時、國中及特教資源中心每週最高四十小時。
  (三)惟臨時教師助理員若因支援本府或校方辦理之活動,在本府總補
        助金額不變原則下,得不受上款每週時數限制,由學校自行斟酌
        調整。
  (四)上述補助經費由本府召開審查會議視個案實際需求及經費預算額
        度核定之。


十二、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十三、臨時教師助理員之職責:
  (一)學生生活輔導與行為問題處理。
  (二)協助教師教學、評量。
  (三)學生家長聯繫等事宜。
  (四)隨車照護。


十四、其他
  (一)臨時教師助理員應專用於特殊需求學生之教學與輔導,嚴禁調用
        處理學校行政工作,惟本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僱用臨時教師助理
        員不在此限。
  (二)申請個案如因安置不當,以致影響學習,學校應先辦理重新鑑定
        安置後再議。
  (三)臨時教師助理員屬臨時性短期工作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雇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
        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例如:無年終獎金)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現行其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