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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
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審核主管學校申請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參考原則
之相關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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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協助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就讀國民中小學暨學前集
中式特教班及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以
提升特殊教育實施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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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助對象: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暨學前集中式特教班及普通
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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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條件: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超額安置於國民中小學、學前集中式特教班之身心障礙學
生,需要增加額外人力支援之特教班級。
(二)鑑輔會鑑定安置於普通班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經資源班
與普通班教師合作輔導後,其障礙狀況仍嚴重影響其學習
或班級教學活動者。
(三)集中式特教班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學生超過設班基本
人數,學校教師人力無法提供妥善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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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送件申請時間:
(一)依全年經費補助時程主要分為兩期如下:
1.服務需求為當年度九至十二月者:學校於五月十五日至
三十日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2.服務需求為下年度一至六月者:學校於當年度十一月十
五日至三十日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二)各校應於規定時程內送件申請,以利作業;但學期中發現
新個案,仍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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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時應檢附之資料:
(一)宜蘭縣各國中、小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學生資料表(附件
一)。
(二)宜蘭縣各國中、小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學生資料總表(附
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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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需求評估:
(一)評估時間:本縣鑑輔會定期評估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
十日及十二月一日至十五日辦理,其他特殊臨時個案則採
機動評估。
(二)評估方式:由鑑輔會視個案需求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到校評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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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會議:
(一)由本府教育處科長擔任審查會議召集人。
(二)於每年七月及十二月召開定期審查會議,並於審查結果陳
奉首長核定後,函知各校辦理。
(三)學期中特殊臨時個案申請,得依實際狀況由本府召開臨時
審查會議處理之。
(四)審核結果應通知學校,並由學校轉知家長;未通過者,其
通知內容應包括未獲通過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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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委員:由本府教育處科長、本縣特教資源中心主任、專業
團隊、鑑輔會、特教輔導團及家長團體代表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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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核標準:
(一)超額安置特殊需求學生於集中式特教班者,主管單位應適
時主動核給協助人力者。
(二)安置普通班之情緒行為障礙及自閉症學生,且暫時無法融
入普通班課程,嚴重影響班級秩序及學習者。
(三)安置普通班之重度、極重度肢體障礙學生,行動能力急需
協助照護者。
(四)安置普通班或集中式特教班之身體病弱或頑性癲癇學生,
經評估急需協助照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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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補助及運用方式:
(一)教師助理員:本府每年編列年度預算及中央補助經費支
應。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支薪標準:本府對各校總補助金額分
為實質薪資與彈性外加兩類,說明如下:
1.實質薪資:限定用於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薪資,按時計
酬薪資,以行政院勞動部最新公告之時薪計算,勞健
保或勞退費用採外加方式補助。各校應為是類人員登
錄所得。
2.彈性外加:得視各校實際聘用之臨時教師助理員需求
,用於支付勞保、健保離職儲金、二代健保政府負擔
及助理人員休假(代理人)之費用,如賸餘可勻用至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薪資。
3.實質薪資原則上由本府全額補助,彈性外加則酌情部
分補助;惟本府得視實際財源狀況調整兩時數之補助
比例。
(三)每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每日最多以服務八小時計,國小
每週最高三十六小時、國中及特教資源中心每週最高四
十小時計。
(四)惟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若因支援本府或校方辦理之活動,
在本府總補助金額不變原則下,得不受上款每週時數限
制,由學校自行斟酌調整。
(五)上述補助經費由本府召開審查會議視個案實際需求及經
費預算額度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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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及中央補助經費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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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
用方式及考核等規定如下:
(一)工作職責:
1.協助學生生活輔導與行為問題處理。
2.協助教師教學、評量。
3.學生家長聯繫等事宜。
4.隨車照護。
5.助理員應參加相關特教研習,提升專業知能。
(二)進用資格:
1.教師助理員: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
資格。
2.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
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
法所定之人員。
(三)進用方式:
1.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
員進用辦法有關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進用方式
辦理。
2.學校進用助理員時,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若涉及
學生隱私相關支持性服務者,應尊重學生對助理員性別之
考量。
(四)考核方式:學校應訂定助理員考核辦法並於契約結束前一個
月內,召開考核會議。
(五)續聘:學校應於每學期聘任結束前考核助理員服務狀況,並
得依其考核結果,作為該人員續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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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
(一)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專用於特殊需求學生
之教學與輔導,嚴禁調用處理學校行政工作,惟本府特
殊教育資源中心僱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不在此限。
(二)申請個案如因安置不當,以致影響學習,學校應先辦理
重新鑑定安置後再議。
(三)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屬臨時性短期工作性質,不適用行政
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相關規
定(例如:無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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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現行其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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