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臺灣地區公務員及
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
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辦理。
二、縣長及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大
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進入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死亡未滿
一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之情事,或確有探視之必要。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三、本縣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下列人員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1.縣長。
2.政務人員。
3.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
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之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二)鄉(鎮、市)長、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校長),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
二)向本府申請同意或核定。
(三)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且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者,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
二)向服務機關申請同意或核定。
四、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七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
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依前點規定向權責機關申請。但有急迫情
形者,不受應於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前項人員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應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如附件三、
四),送交所屬機關政風單位或政風專責人員,縣(市)長應送交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
關處理。
五、申請赴大陸地區之作業流程如(如附件五)(含借調教師):
六、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行注意事項:
(一)縣長赴大陸地區之申請及活動均受內政部頒布之直轄市及縣(市)長赴大陸地
區申請須知(如附件六)規範。
(二)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之申請及活動均受
內政部頒布之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
區申請須知(如附件七)規範。
(三)各機關(構)、學校對公務員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或疑義
時,得請公務員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四)申請人赴大陸地區以參團為原則。
(五)申請人赴大陸地區遇有急難時,應先維護個人自身安全,並儘速聯繫服務
機關(構)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處;服務機關(構)應提供必要
之協助。
(六)申請人在大陸地區,應維護政府形象,如有涉足不正當場所或涉嫌洩漏國
家、公務機密等情事者,服務機關(構)應即處理,並按情節輕重予以懲
處,其觸犯刑事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各機關(構)辦理本規範所定事項,應統合內部業務、政風及人事單位,
考量其業務性質或特殊實務需要,建立事前了解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
討之內部管理作業規定。
八、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人事單位須建立赴陸人
員遭遇急難、事故之聯繫管道,依公務員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九、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後,
應將活動情形、遭遇問題、所採應對方法及可供參考之資料或建議,在一
個月內向服務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送報
告,並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考察報告建
置於研考會網站公務出國報告專區內(如附件八)。
十、各機關(構)、學校人事單位應每月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路申辦服
務填報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間及異常情形。
十一、本作業規範對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清
潔隊員及臨時人員亦適用之。
十二、本作業規範依所屬人員赴大陸地區交流情形、衍生問題,隨時檢討調整
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