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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臺
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暨簡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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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長、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及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
機密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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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
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
年之事宜。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五)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
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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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下列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經本府審核後,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1.縣長。
2.政務人員(含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3.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
人員。
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之涉及國
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
員)。
(二)鄉(鎮、市)長、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應填具赴大
陸地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向本府申請同意或
核定。
(三)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且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
者,應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三),向
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同意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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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依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標
準作業流程(作業流程如附表四)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二至七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
詳閱相關注意事項後簽章,依前點規定向權責機關(學校)
申請。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二至七個工作日前申請
之限制。
各機關(學校)發現前項申請內容未盡完整者,得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
表(格式如附表五),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學校)政風單
位或政風專責人員、機關(學校)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縣
長送交內政部移民署、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學校
)。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
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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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行注意事項:
(一)縣長赴大陸地區之申請及活動均受內政部頒布之直轄
市長及縣(市)長赴大陸地區須知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
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規範。
(二)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
區之申請及活動均受內政部頒布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
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規範。
(三)申請人赴大陸地區以參團為原則。
(四)申請人赴大陸地區遇有急難時,應先維護個人自身安
全,並儘速聯繫服務機關(學校)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協處;服務機關(學校)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申請人在大陸地區,應維護政府形象,有涉足不正當
場所或涉嫌洩漏國家、公務機密等情事者,服務機關
(學校)應即處理,並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觸犯刑
事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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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辦理本規範所定事項,應統合內部業務、政
風及人事單位,考量其業務性質或特殊實務需要,建立事
前了解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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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人事單位須建
立赴陸人員遭遇急難、事故之聯繫管道,依公務員遭遇問
題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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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從事兩
岸交流活動後,應將活動情形、遭遇問題、所採應對方法
及可供參考之資料或建議,在一個月內向服務單位、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大陸委員會提送考察報告(格式如附表
六)。
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應自
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具出國報告,並將報告電子檔傳送
至本府設置之出國報告資訊網,登錄出國報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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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每月至內政部移民署網路申辦服
務填報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
間及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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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規範對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
駕駛、駐衛警、清潔隊員及約用人員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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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作業規範依所屬人員赴大陸地區交流情形、衍生問題
,隨時檢討調整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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