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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文獻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館務發展,特依本館組織章程第
    八條規定,設宜蘭縣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襄助本館推動
    相關業務。


二、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參與本館館務發展相關計畫與階段性目標之擬訂。
(二)提供本館相關業務之諮詢與輔導。
(三)遴薦本會任期委員,報請縣長聘任。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分為當然委員與任期委員,由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當然委員三人,由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局長、本館館長、蘭陽博物館
      館長擔任。
(二)任期委員十二至十四人,應包括學者專家、地方文史工作者、地方
      耆老。


四、本會任期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第一屆任期委員由縣長遴聘,自第二屆起之任期委員,應由本會自現
    任委員中遴薦至少四分之三留任。如有不足額時,由本會遴薦新委員
    補足,併同留任名單,報請縣長聘任之。任期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時,
    應由本會遴薦,報請縣長聘任,補足原任期。


五、本會主任委員由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委員推選
    一位任期委員擔任。


六、本會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擔任。


七、本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有達半數之現任委員出席方
    得開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得視需要,成立各種專案小組執行相關業務,並於任務完成時解
    散。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費用。


十、本要點奉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應經三分之二以
    上現任委員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