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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文獻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縣史文字第0990001649號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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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館務發展,特依本館組織規程第九條
       
規定,設宜蘭縣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襄助本館推動相關業
       
務。

二、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參與本館館務發展相關計畫與階段性目標之擬訂。

(二)提供本館相關業務之諮詢與輔導。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至十五人,分為當然委員與任期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當然委員三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館長、本館館
           
長擔任。

(二)任期委員九至十二人,應包括學者專家、文史工作者、地方耆老,報請
           
縣長聘任之。

四、本會任期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本館得遴薦新委
        
員,報請縣長聘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會主任委員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一人兼任。

六、本會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
       
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應有半數
       
以上之任期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得設史料蒐藏、調查研究、教育推廣等小組,由任期委員依其專業組
       
成,對本館相關業務提供諮詢與輔導。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任期委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