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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廉能事蹟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並表彰為民服務精神,激發員工榮譽心,建立優良風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



三、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對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具有貢獻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予以推薦表揚:

㈠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受賄賂、餽贈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政風典範。

㈡對於廉政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事實或報經上級核定有案。

㈢主動提供資料,因而查獲或偵破重大貪瀆不法案件有功。

㈣執行業務改善措施或採購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有重大績效或貢獻,提經本府核定有案。

㈤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確有重大具體事蹟。

㈥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轉移政治風氣。

 


四、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㈠本府各一級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推薦單位)應於每年度通知期限內,遴薦當年具有廉能優良事蹟人員,填具廉能事蹟人員推薦表(如附表),送本府政風處辦理初審後,提交本府廉政會報複審。

㈡複審通過後由本府政風處陳請縣長核定,頒給獲選人員獎狀乙幀及獎金。



五、推薦單位對所遴薦人員,於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應立即函知本府;如發現有重大不良事蹟、不實或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除函知本府外,並應撤回其推薦。



六、本府於表揚後發現獲選人員有重大不良事蹟或不實之情事者,經查明後註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辦理廉能事蹟人員之表揚,並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