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廉能事蹟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090121366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並表
彰為民服務精神,激發員工榮譽心,建立優良風紀,特訂定本
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及
臨時人員)。

 三、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對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具有貢獻
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予以推薦表揚: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受賄賂、餽贈或不正利益,操守廉
  潔,堪為政風典範。
(二)對於廉政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事實或報經上
  級核定有案。
(三)主動提供資料,因而查獲或偵破重大貪瀆不法案件有功。
(四)執行業務改善措施或採購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
  公帑,具有重大績效或貢獻,提經本府核定有案。
(五)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確有重大
  具體事蹟。
(六)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轉移政治
  風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
  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因執行公務曾受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平時考
  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仍在檢調機關調查、法院審理或移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五、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府各一級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推薦單位)應於
  每年度通知期限內,遴薦當年具有廉能優良事蹟人員,填具
  廉能事蹟人員推薦表(如附表),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送本
  府政風處彙辦。
(二)本府表揚之優良人員,每年以五名為限。但足堪表揚具體事
  蹟優異者超過五名,得增額表揚一名,並以有拒收賄賂、餽
  贈具體事實者為優先。
(三)評審作業:由本府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處、政風處等相關
  單位,及邀請一至二名外聘委員,組成初審小組,依本要點
  初審各推薦單位廉能優良事蹟人員事蹟後,提交本府廉政會
  報複審。
(四)複審通過後由本府政風處陳請縣長核定,頒給獲選人員獎狀
  一幀及獎金,另推薦人選之廉能事蹟,涉及檢舉不法之應行
  保密事項者,應不予公開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被推薦人之
  權益。

六、推薦單位對所遴薦人員,於本府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情形者,應
立即函知本府;有重大不良事蹟、不實或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
者,除函知本府外,並應撤回其推薦。

七、本府於表揚後發現獲選人員有重大不良事蹟或不實之情事者,經
查明後註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要點自
  行辦理廉能事蹟人員之表揚,並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