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臺灣地區公務
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
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辦
理。
二、縣長及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
入大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進入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死
亡未滿一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之情事,或確有探視之必要。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三、本縣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下列人員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1.縣長。
2.政務人員。
3.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
。
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之涉及國家安全機密
人員。
(二)下列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
1.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且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者,非因公
務事由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
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且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者,因公務
事由須向本府申請許可;鄉鎮市長、所屬機關學校首長者因公務
事由或非因公務事由均應向本府申請許可。
四、赴大陸地區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二、三、四及其所列附件),
循程序向服務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或上級機關申請。
五、申請赴大陸地區之作業流程如下(含借調教師):
(一)本府作業流程:
(二)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暨鄉鎮市公所、代表會(職員)作業流程:
(三)縣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人員)作業流程:
六、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行注意事項:
(一)縣長赴大陸地區之申請及活動均受內政部頒布之「直轄市及縣(市
)長赴大陸地區申請須知」規範(如申請須知一)。
(二)因公務事由或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
區之申請及活動均受內政部頒布之「因公務事由或簡任第 11 職等
以上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申請須知」規範(如
申請須知二)。
(三)各機關(構)、學校對公務員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
或疑義時,得請公務員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四)申請人赴大陸地區以參團為原則。
(五)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
或利益之活動,並應注意維護國家、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應
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申請人赴大陸地區對於涉及公務
相關之活動,無論是否為所屬業務,均禁止為之。
(六)申請人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有下列情事:
1.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任何形式之
協議或共同發表宣言等政治性活動。
2.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
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
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3.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為涉及政治性
內容之合作行為。
4.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聯合設立政治性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5.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七)申請人赴大陸地區遇有急難時,應先維護個人自身安全,並儘速聯
繫服務機關(構)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處;服務機關(構
)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八)申請人在大陸地區,應維護政府形象,如有涉足不正當場所或涉嫌
洩漏國家、公務機密等情事者,服務機關(構)應即處理,並按情
節輕重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各機關(構)辦理本規範所定事項,應統合內部業務、政風及人事單
位,考量其業務性質或特殊實務需要,建立事前了解及事後意見反映
、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作業規定。
八、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人事單位須建立赴
陸人員遭遇急難、事故之聯繫管道,依公務員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
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九、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從事兩岸交流活
動後,應將活動情形、遭遇問題、所採應對方法及可供參考之資料或
建議,在一個月內向服務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提送報告,並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規定,考察報告建置於研考會網站公務出國報告專區內,報告格式如
附表五。
十、各機關(構)、學校人事單位應每月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路申
辦服務填報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間及異
常情形。
十一、本作業規範依所屬人員赴大陸地區交流情形、衍生問題,隨時檢討
調整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