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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特依家庭教育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宜蘭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
    兼任;委員九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
    共同組成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但其任期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其他工作就家庭教育中
    心人員指派之,負責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委員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代理人;
    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本會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下列相關議題邀請教育、文化、衛政
    、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
    民事務所等相關單位(機關)代表或人士出席:
    (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
    (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
    (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與服務。
    (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
    (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八、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送相關機關、機構、團體辦理。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業務單位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