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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特依家庭教育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宜蘭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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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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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
兼任;委員九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
共同組成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但其任期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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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其他工作就家庭教育中
心人員指派之,負責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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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代理人;
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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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本會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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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下列相關議題邀請教育、文化、衛政
、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
民事務所等相關單位(機關)代表或人士出席:
(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
(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
(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與服務。
(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
(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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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送相關機關、機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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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業務單位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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