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各項建設工程,為提高工作效能,發展工程技術,加強績效管理,特訂定本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依據:
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院授人給字第一0七00三七二三八二號函及同年九月十九日院授人給字第一0七00五一八三三二號函修正頒訂之「工程獎金支給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辦理(附件一)。
三、適用對象:
(一)本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
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子(力)工程及電信
工程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或現職歸為行政(政務)職且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並
具上開各工程技術人員任用資格(以下簡稱工程人員)。
(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約聘僱具有
工程技術資格專長(所具學歴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資格表所列前開(一)工
程技術職系者),且聘僱用契約之工作內容為辦理工程技術業務,並實際辦理之工程技
術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人員(以下簡稱約聘僱人員),經核准納入適用者。
(三)其他實際從事工程業務,經核准納入適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其他人員);各單位以工程
管理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其工程獎金之發給,由各單位審酌是否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並
於契約中明定提撥標準(每人每年度不得超過二萬四千元)、考核方式、計算基準及獎
金來源等。
(四)工程單位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列「支領工程奬金名冊」(如附件二)、「得提撥工程獎
金人數彙整表」(如附件三)及「可資提撥工程獎金資料表」(如附件四)簽奉縣長核
定後,送人事處備查,年度中有異動時亦同。
四、經費額度及來源:
(一)按工程人員及約聘僱人員之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並依下列
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1.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評估各項工程計畫,
如達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者,依全年度預算執行率之不同,就其實際執行之工
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中提列工程獎金如下:
(1)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平均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
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二十內提撥。
(2)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
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內提撥。
(3)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
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撥。
(4)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
四十內提撥。
2.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依自辦工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之七十提列
。
(二)各工程實際提撥之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逾「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之提撥上限。但依「
中央政府各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原「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
獎金發給要點」規定提撥工程獎金有案人員,於調任其他機關(單位)前,仍得依原規定
提撥,不受提撥上限及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限制。
五、工程績效獎金發給種類及比率:
(一)發給種類:
1.單位工程績效獎金:各處績效經本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評核,並簽奉縣長核定後,依第七
點所訂獎勵標準發給單位工程績效獎金。
2.個人工程績效獎金:依據個人之特殊績效或平時考核結果,於年中即時發給個人工程績
效獎金。
(二)發給比率:單位績效獎金應全數按第七點績效評核結果發給;個人績效獎金不得逾績效
獎金額度百分之二十。
六、施政績效指標:
(一)各處應依本府計畫處列管年度各項工程計畫(含壹仟萬元以上之重要工程計畫、交辦重
要之工程計畫及其他重要工程計畫),列為年度績效評核之項目,以期提高施政效能。
(二)年度進行中如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須變更或停止工程計畫時,應由工程辦理單位
簽奉縣長核定後,通知計畫處及人事處。
七、工程績效評核方式及獎勵:
(一)單位工程績效獎金:
1.績效評核項目及配分:
(1)預算執行率(百分之五十):各處依計畫處列管工程項目表之各項工程「經費實際支用
數」及「應付未付數(已估驗未付款)」等二項合計之執行總數,佔列管年度各項工
程全部可支用預算數(含以前年度保留數及當年度法定預算數)之比率。)
(2)工程進度執行率(百分之五十):由計畫處列管工程項目表之各項工程進度執行率之進
度執行率。其計算方式為以工程實際進度為分子,工程計畫進度為分母,再乘以配分
比率計之。
2.成績評定方式:
(1)單項工程計畫分數:依據評核項目配分比率,加總計之。
(2)績效評核總成績:加總各項工程計畫分數除以工程計畫件數,平均計之。
(3)依績效評核總成績評定等第及獎勵。
3.受評單位工程項目如經本府工程品質查核小組評列丙等,原則扣減該單位工程績效期末
評核總分三分並視其工程缺失情節由績效評估委員會斟酌扣減分數。
4.評核程序:
(1)為綜覈名實,本府應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成員由本府考績委員會委員擔任,審核工
程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等相關事宜。
(2)期中檢討:各處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自行檢討工程執行情形,對未達預定目標之
工程,應檢討擬議改進之具體措施並積極辦理。
(3)期末評核:請計畫處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供其列管工程計畫(以下稱工程項目表
),送交人事處通報予各處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年度工程預算執行情形填報表」
(如附件五)、「年度工程獎金依執行率可提撥數填報表」(如附件六)(計算至當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移請主計處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預算核對,再行送交
人事處彙辦,俾憑填具年度工程績效期末評核表(如附件七),提交績效評估委員會評
核,評核結果於簽奉縣長核定後,據以通報各處工程績效等第及獎勵金額。
5.各處績效等第評定及獎勵:等第評定及獎勵區分如下
(1)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得依各單位提撥之工程績效獎金額度扣除個人績效獎金
後,全部發給。
(2)優良: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得依各單位提撥之工程績效獎金額度扣除個人績效獎金
後,發給百分之九十五。
(3)良好: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得依各單位提撥之工程績效獎金額度扣除個人績效獎金
後,發給百分之九十。
(4)尚可: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得依各單位提撥之工程績效獎金額度扣除個人績效獎金
後,發給百分之八十五。
(5)不佳:總成績未達六十分,不發給績效獎金。
(二)個人工程績效獎金:縣長於年度進行中,審酌個別員工之特殊績效(須有具體事蹟),即
時發給之,發給對象及金額由人事處按季彙整,提送績效評估委員會備查。員工經依公
務人員考績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之規定覈實辦理平時考核,
績效卓著者(須有具體事蹟),或具有下列特殊績效之一者,由各處主管提出,並填妥個
人工程績效獎金申請表(如附件八),提報績效評估委員會考評通過後,送請縣長核定
發給,獎金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各單位工程績效獎金百分之二十。
1.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2.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3.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4.自辦工程設計,節省公帑,有具體效益者。
5.辦理其他事項績效卓著者。
八、其他限制:
(一)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或國家重大工程職務加給者,不得再支領工程獎金。
(二)依第四點規定所提撥之工程獎金之總額,不足以支應工程獎金時,應依比例減(不)發工
程獎金。
(三)工程獎金總額每人每年發給限額如下:
1.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每年發給數額新臺幣十三萬元為限。
2.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之人員每年發給數額新臺幣六萬五千元為限。
3.上開人員究屬直接從事工程業務或間接輔助工程業務由業務單位覈實認定。
九、除外規定:
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
戒處分之人員,不得發給或參與分配工程獎金。另臨時、定期僱用、約聘僱人員及職務代理
人,應衡酌其違反規定之事實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十、工程績效獎金之發給,不得有平均或輪流分配或挪作補償考績獎金等不當作法。
十一、本要點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溯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未盡事宜依
「工程獎金支給表」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