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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指定建築線收費標準
民國 92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受理指定建築線之申請,核發建築線成果圖
,應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每件收取新台幣二千元後,發給一份指定建築
線成果圖,每增加一份另收取新台幣五百元。

第 3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繳納手續費。
經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手續費,屆期未繳納者,廢止指定之建築線成
果,並退回其申請案件。

第 4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手續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
費。
申請人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一月內,提出具體證明
後,向本府申請退還該溢繳或誤繳金額。

第 5 條
本標準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等因素,至
少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