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辦法依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指定建築線申請案件,申請人應於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審查通過後,繳交新臺幣二千元並領取建築線指定成果圖一份。
同一申請案件申請發給成果圖多於一份時,每增加一份應再繳交
新臺幣五百元。 |
第三條 |
申請人收到領取建築線指定成果圖及繳交費用之通知後,逾六個
月未向本府領取建築線指定成果圖及繳交費用者,本府得廢止指
定之建築線成果,並駁回申請案件。
申請人未繳清應繳之費用者,本府不受理該申請人其他指定建築
線申請案件。 |
第四條 |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繳納費用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
要求退費。
申請人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
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退還溢繳或誤繳之費用。 |
第五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