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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收視戶權益,促進有線廣播電視產業
        健全發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設置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
       
核本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所申報之收視費用。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或秘書長
        擔任,本府秘書處處長、消費者保護官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聘
        任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及工程技術等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予解
        聘,並得另聘其他人選擔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會議得以不公開方式行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會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
議;各委員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亦不得代行職權。



六、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應否迴避遇
       
有爭議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得邀請相關單位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線電視產業經營者或相關公
       
會、協會、學會列席陳述意見,惟於表決前應行退席。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新聞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另由新聞科業務承辦人兼任幹事,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等均屬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者,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