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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行政大樓暨週邊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91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府內員工及行政大樓建築物結構
    安全,維持行政大樓內部與外部景觀,並對行政大樓暨週邊停車場、
    縣民廣場做有效、便民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本府行政大樓暨週邊場地,為位於宜蘭市和平路四五一
    號之行政大樓暨週邊縣民廣場及各停車場等公共空間 (詳如附圖) ,
    不包括宜蘭縣史館及宜蘭縣選舉委員會所使用之辦公場所。


三、行政大樓內各會議室、縣民大廳、文康中心及縣民廣場等場地使用管
    理單位為本府秘書室 (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


四、各場地開放使用時間:
 (一) 行政大樓開放時段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卅分。但因公務或其他
      重要活動需要,必要時,得開放至晚間十時止。晚間十時後除本府
      員工出示身分識別證並登記外,一律不准進人。
 (二) 公務車停車場開放時段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晚間十時止。
 (三) 縣民廣場開放辦理活動時段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十時止。


五、各場地開放使用對象:
 (一) 行政大樓內各會議室、縣民大廳、文康中心及其他公共空間:除經
      專案簽准外,僅提供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登記使用。
 (二) 縣民廣場:其他政府機關及經核准登記或立案法人、團體、大專院
      校舉辦活動或集會時,須經申請許可後始得使用 (本府得視需要制
      定商業活動行為之場地使用收費自治條例) 。


六、縣民廣場申請程序如下:
 (一) 申請使用縣民廣場,應於活動或集會前十五日提出申請,管理單位
      依提出申請之先後排定使用順序;同一申請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原
      則。
 (二)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活動企劃案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
      於接獲同意書後三日內,向使用管理單位繳交新台幣壹萬元保證金
      ,並於活動結束或終止後,一次無息退還。
 (三) 申請人繳納保證金後,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原訂使用日期三日前
      通知管理單位,由管理單位無息退還申請人已繳之費用。如因天災
      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使用時,得與管理單位另訂使用日期
      或無息退還保證金。


七、縣民廣場使用注意事項如下:
 (一) 申請舉辦集會遊行法第二條規定之各項活動,經管理單位同意使用
      後,應依集會遊行法等相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二) 禁止在活動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任何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
      打釘、打樁等破壞場地行為。
 (三) 申請 (使用) 單位應妥善維護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
      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四) 嚴禁各種車輛駛入限制區、禁止攜帶犬畜進入各場地、攀折花木、
      喧鬧滋事、妨害公共秩序及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
 (五) 禁止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八、行政大樓內禁止攜入或存放易燃之汽油或不安定之化學物品等有危害
    公共安全之物品,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擴音設備。


九、縣民廣場使用單位如需張掛宣傳標語︵幟︶或海報及搭設舞台或帳蓬
    等臨時建築物,應依申請書上規定填寫並獲管理單位核准,違反規定
    者管理單位得直接予以拆除。
    行政大樓未經簽奉  縣長核准者,不得任意變更行政大樓建築本體,
    行政大樓內各公共空間 (含本府各單位辦公室之外牆) 未經管理單位
    同意者,不得任意張貼、懸掛或堆放物品。


十、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立即終止其場地使用,並得
    禁止其於一年內申請使用:
 (一)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二) 違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及破壞性之活動。
 (三) 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事項者。


十一、為力行節約用電,本府各單位辦公室內除業務或工作上需要外,不
      得使用未經管理單位核准之電鍋、電磁爐等耗電電器用品。


十二、本行政大樓參訪,依『外賓接待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


十三、違反本要點各項禁止規定,致造成損毀、污漬或有其他破壞行為者
      ,應負修復、清洗或損害賠償之責。


十四、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得經由專案簽核,俟縣長核可後,以專案處
      理。


十五、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