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行政大樓及週邊停車場、縣民廣
場有效、便民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本府行政大樓及週邊場地,為位於宜蘭市縣政北路一號之
行政大樓、週邊縣民廣場及各停車場等公共空間,不包括宜蘭縣史館
及宜蘭縣選舉委員會使用之辦公場所。 |
|
三、行政大樓內各會議室、縣民大廳 、文康中心及縣民廣場等場地使用
管理單位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各單位辦公室及四
週設施,由各單位指派專人配合管理單位管理之。 |
|
四、各場地開放使用時間:
(一)行政大樓開放時段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但因公務或其
他重要活動需要,必要時,得開放至晚間十時止。晚間十時後除本
府員工出示身分識別證並登記外,一律不准進人。
(二)公務車停車場開放時段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晚間十時止。
(三)縣民廣場開放辦理活動時段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十時止。
|
|
五、各場地開放使用對象:
(一)行政大樓各會議室、縣民大廳、文康中心及其他公共空間,除經專
案簽准外,僅提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登記使用。
(二)縣民廣場:其他政府機關及經核准登記或立案法人、團體 、大專
院校舉辦活動或集會時,經申請許可後始得使用。
|
|
六、縣民廣場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活動或集會前十五日提出申請,管理單位依提出申請之
先後排定使用順序;同一申請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二)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活動企劃書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
於接獲同意書後三日內,向使用管理單位繳交新台幣壹萬元保證金
,活動結束或終止後,一次無息退還。
(三)申請人繳納保證金後,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使用日期三日前通知
管理單位,由管理單位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
抗力之原因致無法使用時,得與管理單位另訂使用日期或領回保證
金。
|
|
七、縣民廣場使用注意事項:
(一)申請舉辦集會遊行法第二條規定之各項活動,經管理單位同意使用
後,依集會遊行法等相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二)禁止在活動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任何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
打釘、打樁等破壞場地行為。
(三)申請(使用)單位應妥善維護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
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四)嚴禁各種車輛駛入限制區、禁止攜帶犬畜進入各場地、攀折花木
、喧鬧滋事、妨害公共秩序及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
(五)不得涉及商業行銷及買賣行為。但為促進經濟、文創產業及具公
益性之營業行為,不在此限。
(六)不得涉及各種政治性活動。
|
|
八、行政大樓內禁止攜入或存放有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未經許可不得使
用擴音設備。 |
|
九、各單位使用縣民大廳及縣民廣場有張掛宣傳標語(幟)海報或搭設舞
台帳蓬等臨時建築物時,應填具申請書向管理單位申請許可使用;擅
自使用者,管理單位得逕行拆除。
變更行政大樓建築本體、公共空間或各單位辦公室空間、設施,應簽
報縣長核准;未經管理單位同意者,不得任意張貼、懸掛或堆放物品
。
|
|
十、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立即終止其場地使用,並得
禁止其於一年內申請使用: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二)違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及破壞性之活動。
(三)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事項者。
|
|
十一、本府各單位辦公室內除業務或工作上需要外,不得使用未經管理單
位核准之電、電磁爐等耗電電器用品。
除專用辦公空間裝設專用冷氣以外,其他辦公室內使用冷氣一律採
用中央空調設備 ,由管理單位管控。
|
|
十二、參訪行政大樓,依外賓接待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 |
|
十三、違反本要點各項禁止規定,致造成損毀、污漬或有其他破壞行為者
,應負修復、清洗或損害賠償之責。
|
|
十四、本府各單位辦理活動,有使用行政大樓及週邊場地之必要時,應填
具申請表向管理單位申請許可使用。
各單位辦理活動,有重複購置或租用設備之情形時,管理單位得與
活動單位協調,整合運用相關設備資源。
|
|
十五、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得經縣長核准後,專案處理。 |